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15號
TNDV,110,補,315,202104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方建興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方仙汗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方舜
方順進
方建勝
方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9,567元【計算式:4,4
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
)×2,617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1/12(原告權利範圍)=95
9,5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