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00號
TNDV,110,補,300,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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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徐琮富
徐瑞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福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原告徐琮富徐瑞陽權利範圍各4分之1
(總合為2分之1),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萬2
,500元【計算式:3,270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3,500元/平
方公尺(上開土地110年度公告現值)×1/2(原告權利範圍總和
)=572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72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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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