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86號
TNDV,110,補,286,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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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
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1,008,030元、432,013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
99元、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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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