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51號
TNDV,110,消債更,51,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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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洪小晴即洪淑鈴


代 理 人 黃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件:  
⒈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個人中文信用報告)「正本」。
⒉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其對債務人之電信費債權讓與滙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漏未記載於債權人清冊 中,請債務人補正債權人清冊後再行提出。
⒊請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 函等,請劃線標記)。
⒋請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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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