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10年度,14號
TNDV,110,家聲抗,14,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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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抗字第14號
抗 告 人 李○輝

相 對 人 李○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
月14日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58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事件經本院審酌全部卷證,認原審裁定之結果與法律規定 相符合,應該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聲請改定監護人所執理由並非為受監護之人照護 費用之帳目閱覽、查核等問題,而是家屬間無法處理受 監護之人的照護事宜,因相對人開銷過於龐大又將個人 開銷計入受監護之人身上,違背受監護之人最佳利益之 行為;對於開銷問題乃是108年家聲抗字第12號後已發 現相對人開銷帳目有問題,才開始要求相對人解釋清楚 為何過去將個人花費計入受監護之人開銷身上進而造成 受監護之人生活負擔,其目的與過去案件不同;對於照 護方式相對人亦過於獨斷與不願意與家屬溝通,甚至多 次調解皆拒絕家屬的幫助,為了避免造成受監護之人更 大的負擔才決議聲請改定監護人,以下提供說明。 (二)監護人開銷過於龐大已非家屬所能負擔之情形,受監護 之人金錢早已所剩無幾,過去同意相對人擔任監護人, 但家屬從未委任相對人單獨照護受監護之人,而是家屬 共同決議處理,抗告人才於過去申請多次調解來解決給 付扶養費與照護的問題,但相對人都避不見面,讓家屬 無法共同處理受監護之人的照護問題,以致調解不成立 ,早已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然而相對人委任律師 於庭上說明母親金錢還有很多,不用抗告人出錢,相對 人之子李君保也於109年司家非調字484號和多次調解委 員會皆說不用兄弟任何幫忙,但卻在答辯一狀上說代墊 很多錢,兄弟都不幫忙出錢,若受監護之人還有很多金 錢,怎麼還有代墊金錢一詞,說詞前後矛盾。
(三)過去鈞院家事調查官提出調查報告,僅查無溢領受監護



人財產問題;訪查時家事調查官也向抗告人說明無法逐 一查核帳目明細,事後經抗告人調查後卻發現相對人父 子將個人花費注入受監護人的開銷上,導致受監護之人 需額外負擔數十萬的相對人開銷金額,證明相對人父子 有顯不適任之情形,抗告人也於110年1月11日向法院提 出相關事證,但抗告人補充事證日期離判決日過近,於 此次再次修正並補充清楚事實理由。
    ⒈於107監宣424號與108年家聲抗12號答辯狀之中,相對 人說明107年1月6號冷氣機保養發票中,相對人之子 李君保始終堅稱冷氣保養3台為受監護人的冷氣兩台 室内機與一台室外壓縮機以及家中無其他冷氣機,並 且相對人之子李君保將答辯相關内容放置公開之社群 網頁,但經過與開立收據店家-宗霖電器行查證並同 意拍攝帳本,店家帳本有詳細記錄當時保養為3台室 内機與2台室外機,並且也有說明保養冷氣機為一台1 對2,另外一台為1對1的冷氣機(1對2為受監護之人 所使用,1對1為李君保使用),故在此認定相對人當 時於答辯中說謊以及相對人父子並無互相監督帳目開 銷,並且將自己冷氣保養費用也虛報於受監護之人帳 目之中。
    ⒉相對人於107年7月19日小尿片發票之中,經過抗告人 查證後,此張發票購買内容並非為小尿片,為他人的 私人品,以及經向連鎖藥局查證後,發票内容物功能 為女性月事來時所需用品與小尿片功能全然不同,並 且107年7月14日相對人已事先購買並申報1整箱小尿 布金額:1100元,故足以認定相對人將私人用品胡亂 報帳;此外帳目明目都可以亂打跟明細不同,這就是 相對人父子互相包庇以及無其他家屬能夠及時查核的 結果。
    ⒊相對人於107年8月22日富貴南山祭拜收據之中,此收 據為相對人個人宗教民俗之行為,並非為受監護之人 生活照護必須之費用,依據民法1101條監護人對於受 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如果不是為了受監護宣告人的利 益,不能夠使用、代為或的財產,如果不是為了受監 護宣告人的利益,不能夠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若 特定行為之開銷也必須報備於法院同意,相對人將個 人主觀宗教行為開銷未經法院同意就直接報帳於受監 護之人開銷身上,那麼其餘家屬每年皆會祭拜祖先費 用該找誰報帳?
    ⒋相對人於107年2月12日開戶合作金庫,並無與受監護



之人任何相對關係,也無對受監護之人照護醫療上無 任何幫助,相對人也無將帳戶用途使用於受監護之人 身上,依法不得將開戶費用納入受監護之人之開銷上 面。
    ⒌相對人於107年11月23日冷氣機開銷上,經過與開立收 據店家查詢後狀況如下,相對人向店家要求購買新的 冷氣(1對1),並且要求拆除原本受監護人之冷氣( 1對2)以及本身相對人之子李君保的冷氣(1對1)、 因為冷氣尚新不像老舊需汰新知機況以及也無詢問是 否需維修,並且相對人表示無須回收報廢折抵且要求 拆下之冷氣機台留下原處不要載走,因金額較大且狀 況特殊,故店家對此極有印象;但因稅金問題,故在 相對人的發票明細中改開立冷氣機2組,但其中費用 是有正常冷氣機的拆除費用(含相對人的1對1),已 請店家重新開立收據明細。重新向原受監護之人的冷 氣店家-宗霖電器行查證,冷氣為受監護之人配偶李○ 波支付金錢於105年8月8日購買Fujitsu冷暖變頻1對3 型來安裝1對2,金額為93,000元(室内機全機保固3 年;室外壓縮機保固7年),並於105年8月9安裝於受 監護之人1F房間與1F客廳,且當日安裝聯絡人為相對 人之子李○保;李○保在107年1月6號已請宗霖電器行 進行冷氣保養(含李君保的虛報冷氣保養費用),但 107年11月23日卻在受監護之人冷氣安裝不足三年還 在保固的情況下,私下請其他店家更換受監護人的冷 氣機,使受監護人的9萬餘元的冷氣不知去向,甚至 額外增加近7萬元的負擔冷氣機費用於受監護人身上 。據上敘述,相對人父子明知受監護人冷氣還在保固 内並無維修之問題,也沒有向原店家要求保固免費維 修,私自請其他店家拆下受監護人的冷氣並且獨自運 走,並將所有費用(含私人冷氣拆除費用)追加在受 監護人開銷上面,使受監護人財產損失高達”16萬餘 元”,李○保甚至在調解庭中說謊,抗告人在109年度 司家非調字第484號調解庭有詢問父親為受監護人購 買的冷氣為什麼更換了,李○保回答說是”壞掉了”, 但事後向店家查詢後,才得知當時更換冷氣時,原本 的冷氣還在保固中,連同原店家皆很不可置信。此事 鈞院應依據民法1109條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 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
    ⒍相對人於108年9月與10月申報律師費用(107年監宣字



424號與108年家聲抗12號),以及其餘月份因此兩案 件所申報之CD與列印之費用,經向群益律師事務所與 台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後表示此情況乃是抗告 人覺得相對人不適任監護人,若相對人委任律師是主 張自己適任,主體是其自身,委任契約關係原則上存 在於該相對人與律師之間,並非於被監護宣告之人身 上,並且經詢問臺南地方法院調解庭上調解委員也認 為無法申報此律師費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帳目身上, 相對人卻私自將過去107年9月與108年6月律師費用以 及其餘訴訟期間列印與CD費用灌入受監護人開銷帳目 開銷上,卻無人可監督和約束。
    ⒎相對人於107年2月27日和109年2月6日與2月7日申報之 鎖頭與備份鑰匙,此乃非為受監護之人生活照護必須 之費用,過去抗告人與家屬皆能正常出入受監護之人 名下土地,並且每人皆有使土地鎖頭鑰匙以及仍有許 多抗告人公司與私人用品放在此地,之前皆確認鎖頭 並未損壞,但109年1月後相對人未告知其他家屬就私 自將鎖頭更換加裝至四個鎖來並以監護人之威阻止其 餘家屬進入,只准許相對人單獨使用,皆屬於相對人 之私人行為來阻擋其餘家屬進入,故不得申報於受監 護之人開銷帳目上面,依據民法1101條監護人對於受 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如果不是為了受監護宣告人的利 益,不能夠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若有特定行為非 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⒏相對人於受監護之人帳目中申報一些自己家人也有使 用的生活開銷,如:開水機,濾心,1樓水電費用…等 項目,經查證過去相對人之子李君保所提供給與抗告 人的監視器中,仍發現相對人一家人長期生活空間於 一樓,仍會使用受監護之人的飲水機以及相關電費雜 費,不懂得為受監護之人開源節流,甚至把相對人需 共同負擔的費用加諸於受監護之人帳目上面,只要跟 受監護之人沾得上邊的項目全部都申報於受監護之人 帳目身上,由於監護人與財產造冊之人又同為父子, 又無法互相監督開銷狀況,每次到法院才一次將全部 帳目攤開,使其餘家屬與法院單位無法輕易地逐一核 對帳目,才使過去帳目盲目過關,否則應由法院或其 他家屬按月查詢帳目,確認所有開銷皆為受監護之人 所使用而無其他混淆其中。
    ⒐針對家事調查108年度家查字第34號-第5頁所述107年3 月18日家庭會議,受監護之人金錢財產加上配偶遺產



扣除過去開銷剩餘共有172萬多元,已於第15頁第一 段所述,107年3月7日至107年3月9日受監護之人帳戶 提領45萬元補足106年度以及107年度1、2月支出,因 此在107年3月18日前早已核銷107年2月底前所有開銷 ,此為不爭執段落;但經由家屬重新核對後發現在相 對人於107年10月22日(107年監宣424號答辯狀)被 證五中所顯示,相對人為了使開銷金錢與剩餘金錢合 併共172萬多元,再次重複加入107年1、2月之開銷金 額,額外虛報帳目高達數萬元。這就是相對人父子利 用數字遊戲,混淆法院以及司法調查人員,每次看到 帳目時就是一整年的混亂的帳目,所以無法釐清帳目 狀況與遏止相對人父子互相包庇帳目灌水的行為。 (四)過去抗告人承諾與相對人共同照護母親,相對人卻又不 讓家屬共同孝養母親,阻斷一切溝通管道,早已跟切結 書有所牴觸,是相對人不認同與遵循切結書之做法,已 知受監護之人金錢所剩無幾,每月又須承受如此龐大開 銷,才申請多次調解來找出共識,協調如何給付撫養費 使受監護之人有穩定金錢來源並化解過去誤會,但相對 人為了自己利益將自己生活開銷計入受監護之人帳目上 而不願意與家屬溝通解釋,照護上做法也過度獨斷,導 致家屬對相對人的不信任並無法適當地給予受監護之人 需要的幫助,連同抗告人於調解庭提出自願幫忙向家屬 收錢來照護母親也被相對人之子李○保拒絕,以致受監 護之人無法有固定的金錢來源;然而相對人甚至想將受 監護之人名下土地設定抵押權借貸高額現金,也不願意 與家屬溝通,如同使受監護之人需承受更極大的金錢負 擔,早已有顯不適任之情形以及違背受監護之人最佳利 益之行為。    
(五)對於相對人答辯之陳述:
    ⒈過去鈞院家事調查官提出調查報告,僅查無溢領受監 護人財產問題,但相對人父子為了填補領出來的金錢 ,卻將個人高額開銷灌入母親帳目之中違背受監護之 人最佳利益之行為,除抗告狀事證外,在此提出額外 補充事證:
     ⑴相對人說明107年1月6號冷氣機保養發票中,相對人 之子李○保始終堅稱冷氣保養3台為受監護人的冷氣 兩台室内機與一台室外壓縮機以及家中無其他冷氣 機,並且相對人之子李○保將答辯相關内容放置公 開之社群網頁;除了抗告人提供的”事證二-宗霖電 器行帳本記錄與事證五-立群科技公司重新開立明



細之107年11月23日冷氣機收據”可證明相對人與其 子李○保將自己冷氣保養費虛報於母親帳目之中, 在此提供相關完整影片,於影片1:01秒處即有相關 内容證明事證二非虛構,此影片過去查訪時仍有給 家事調查官看過;若法院需要,抗告人仍可提供事 證五收據正本以供查驗。
     ⑵抗告人於109年司家非調字484號中,有向全體出席 人員提供調解内容紙本,内容除討論母親狀況外, 於其中第四點則詢問相對人之子李○保->”父親李○ 波之前請人裝的冷氣1對2(裝在客廳和媽媽房間) ,監護人怎麼把他換掉了?是不是壞掉才換掉的? 還是有發生了什麼事情?”,李○保當庭也回答壞了 。抗告人願意邀請其餘家屬與相對人出面對質,甚 至公開測謊,當庭調解委員皆可證明或調閱當庭相 關影音記錄即可證實此事。
     ⑶經查證受監護之人配偶李○波支付金錢於105年8月8 日購買Fujitsu冷暖變頻1對3型來安裝1對2,金額 為93,000元(室内機全機保固3年;室外壓縮機保 固7年),即使冷氣室内機損壞,仍可免費保固維 修或更換至108年8月,冷氣室外壓縮機保固更可達 至112年8月;然而相對人卻於107年11月23日即請 他人拆下,除造成受監護之人額外增加近7萬元的 負擔冷氣機費用,更將仍在保固内的9萬餘元冷氣 私自搬往他處,應負賠償責任。
     ⑷相對人己於107年1月6號進行冷氣機保養(含相對人 的1對1冷氣),並於107年4月25日、107年8月22日 和107年10月10日也皆有購買冷氣清潔劑或購買濾 網進行更換保養,卻於107年11月23日將保固内的 冷氣請他人拆下,此相關費用應依據民法1109條監 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 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⑸抗告人持107年8月22日富貴南山祭拜收據圖片向富 貴南山紀念中心(電話:00-0000000)查證,該中 心表示僅會提醒家屬相關紀念日子可以前往祭拜, 並不會跟家屬額外收取其他費用,若家屬有額外需 要委託,才會收費代客祭拜;此收據為相對人另外 委託中心祭拜之費用,並非是相對人所述每年時間 到,富貴南山紀念中心管理部通知家屬繳費,故此 收據應認定為相對人個人宗教民俗之行為,並非為 受監護之人生活照護必須之費用,且其餘家屬也早



已自行前往祭拜完畢,故依據民法1101條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如果不是為了受監護宣告 人的利益,不能夠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若特定 行為之開銷也必須報備於法院同意,相對人將個人 主觀宗教行為開銷未經法院同意就直接報帳於受監 護之人開銷身上,應於賠償責任。
     ⑹相對人於107年7月19日小尿片發票之中,於109年監 宣字第582號當庭相對人委任律師解釋為相對人女 兒李○香誤植之發票,然而答辯一狀則另外解釋申 報為女用棉褲,說法前後不一致,經詢問其他醫療 人員,母親當時屁股有嚴重褥瘡以及插著尿管,換 藥後除尿布與小尿片外,應不得穿戴其他褲子來使 傷口惡化。
     ⑺相對人於107年2月12日開戶合作金庫,相對人因不 同意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末段之建議,故並無與受 監護之人任何相對關係,也無對受監護之人照護醫 療上無任何幫助,以致開戶所衍生的費用理應為家 屬共同負擔處理,而非是自作主張的算入母親開銷 身上,依法不得將開戶費用納入受監護之人之開銷 上面。
    ⒉過去家屬同意共同照護母親到百年後,家屬有意要處 理母親照護方式使其得到更好的照護,因此為了照護 母親才申請多次調解要求監護人出面來共同處理母親 的事情,但因監護人避不見面而無法實施,監護人為 了自己的利益將自己的開銷灌入母親帳目上,才反對 跟家屬的一切溝通以及拒絕家屬介入母親所有的事情 ,家屬每次調解委員會與調解庭皆詢問李○保->母親 狀況是否需要兄弟任何幫忙嗎,但李○保每次皆回答 不用兄弟幫忙;於109年度監宣字第582號相對人委任 律師當庭甚至說出母親金錢還有很多,不用抗告人出 錢,但卻在答辯狀上說代墊很多錢…等攻擊詞語。監 護人父子為了自己的利益,將自己生活開銷讓母親去 承擔,才連調解都不願意,除了讓母親有額外的開銷 負擔之外,以及監護人為父親,財產清冊人為兒子, 除了無法互相監督,更加互相包闢,故請求改定監護 人,來避免這些事情再度發生。
    ⒊相對人於答辯一狀第六段等攻防内容與提起相關刑事 告訴,於109年偵字第16616號與其他案件中,台南地 檢署皆已不起訴處分並使抗告人得到清白了,以及檢 察官認定抗告人擁有受監護之人該土地使用權。過去



抗告人因無法開啟該地鎖頭,故自費更換鎖頭並且傳 至Line群組告知全體家屬可以來更換鑰匙,但相對人 父子自行將監護人權力無限上綱,於每年於受監護之 人土地包裝並採收大量芒果,卻無任何相關營收進入 受監護之人帳戶中,並假借監護人名義禁止其他家屬 進入,認定相對人是為自身利益而將鎖頭進行更換, 其開銷除了運用於受監護之人生活或醫療行為外,應 歸還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依據民法1101條監護人對於 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如果不是為了受監護宣告人的 利益,不能夠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若有特定行為 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⒋於相對人民事答辯二狀附件一第二頁内容,抗告人與 受監護人之三子李○強於108年七至十月共有匯款24萬 至受監護之人帳戶之中,以及相對人於108年七至十 二月皆有從受監護之人帳戶中提領現金共近30萬元, 足以認定相對人於108年9月與10月所申報律師費用為 受監護之人帳戶所領出來的,應立即歸還於受監護人 帳戶之中,但相對人卻還想利用代墊的名目扣除,此 事鈞院應依據民法1109條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 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 責。
    ⒌於相對人民事答辯二狀附件一第二頁内容,抗告人與 受監護人之三子李○強於108年七至十月共有匯款24萬 至受監護之人帳戶之中,但相對人於右方108年匯款 金額卻僅12萬元,相對人為了滿足收入等於支出,明 顯少報收入12萬元;以及答辯二狀附件一第一頁内容 107-109年郵局收入總金額皆少報12萬元。這就是相 對人父子利用數字遊戲,混淆法院以及司法調查人員 ,每次看到帳目時就是一整年的混亂的帳目,所以無 法釐清帳目狀況與遏止相對人父子互相包庇帳目灌水 的行為。
    ⒍針對家事調查108年度家查字第34號-第5頁所述107年3 月18日家庭會議,受監護之人金錢財產加上配偶遺產 扣除過去開銷剩餘共有172萬多元,已於108年度家查 字第34號第15頁第一段所述,107年3月7日至107年3 月9日受監護之人帳戶提領45萬元補足106年度以及10 7年度1、2月支出,於相對人民事答辯二狀附件一第 二頁内容也有提領45萬元紀錄並且至107年3月18日剩 餘共172萬餘元,因此在107年3月18日前早已核銷107 年2月底前所有開銷,但相對人民事答辯二狀附件一



第一頁内容卻再度重複扣款107年1、2月開銷金額, 從中牟利虛報金額近6萬元,以至於相對人所提出的1 07-109年總花費金額輿相對人自稱相關總金額等皆有 嚴重問題,若無逐一監督核對,是否又會造成受監護 之人更沉重的負擔,就因監護人為父親,財產清冊人 為兒子,除了無法互相監督,更加互相包闢,故請求 改定監護人,來避免這些事情再度發生,並且此事鈞 院應依據民法1109條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 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⒎於相對人民事答辯二狀附件一第二頁内容紀錄107年3 月18日剩餘共172萬餘元,以及早已提領45萬元補足1 06年度以及107年度1、2月支出,但經由家屬重新核 對後發現在相對人於107年10月22日(107年監宣424 號答辯狀)被證五中所顯示,相對人為了使開銷金錢 與剩餘金錢合併共172萬多元,再次重複加入107年1 、2月之開銷金額,此事相對人應賠償並歸還於受監 護之人帳戶中。
    ⒏相對人於108年十一月與109年一月所提報之律師費用 ,經向法扶單位詢問後,非全體家屬和議同意的開銷 費用,此費用仍屬爭議費用開銷,此開銷為特定行為 ,相對人須向法院請求並由法院酌定核准,而非相對 人未經法院核准而任意申報於受監護之人帳目中,否 則其開銷除了運用於受監護之人生活或醫療行為外, 應歸還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依據民法1101條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如果不是為了受監護宣告人 的利益,不能夠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若有特定行 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⒐綜上所訴,相對人於民事答辯二狀所提供之内容已明 顯有瑕疵,以及原先相對人兒子○君保於庭上同意三 日内匯回律師費用,卻事後利用其他名目取消歸還費 用,事證中發現相對人父子明顯有於108年七至十二 月從受監護之人帳戶中提領現金來支付108年9月與10 月申報的律師費用,此外在108年短報匯款收入達12 萬元,加上重複扣款107年1、2月開銷近6萬元,以上 種種就高達數十萬元的落差,以致於早已危害到受監 護之人的最佳利益,並使相對人所提出的帳目數字不 足以採信,這些還不包含其他灌水或惡意施加在受監 護之人的開銷。故懇請鈞院改定監護人,避免監護人 父子為了自行利益互相包闢等行為發生,危害到受監 護之人照護的最佳利益以及造成受監護之人更大的負



擔。若能改定監護人,將會盡快與其餘家屬討論母親 照護事宜並願意每月15日前製作上一個月之收支紀錄 以及提供存摺影本、收支單據等相關資料,供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子女查核,並對全體家屬對收支紀錄或照 護方式的疑問作完整解釋。
(六)並聲明:
⒈原審裁定廢棄。
⒉請選定由抗告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李陳○蓮之監護人, 指定李○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⒊程序費用及抗告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三、相對人則抗辯稱:
(一)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582號之民事裁定書 ,頁3之(三)内容:「聲請人雖申請改定李陳碧蓮之 監護人,惟所執理由均為受監護人照顧費用之帳目閱覽 、查核等問題,堪認其聲請本件係意在查明帳目。惟依 上揭條文規定,改定監護人要件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 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聲請人 僅因受監護人照顧費用之帳目查閱紛爭,即遽認相對人 對受監護人之照護有不利益或不適任之情事,尚屬無據 。況兩造前於本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12號改定監護人 事件審理時,就受監護人照顧情形及費用等相關問題, 業經本院家事調查官提出調查報告,查無溢領受監護人 財產問題,亦無照顧不佳情形,此據本院調取上揭卷宗 核閱明確,聲請人不服上揭調查結果,再度率爾聲請本 件,難認有理由。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顯示:
    ⒈抗告人還是只關心受監護人的金錢、帳目問題,對於 受監護人的身心、健康完全不聞不問。
    ⒉監護人對受監護人並未有照顧不周,或有不適任之事 。
    ⒊受監護人相關照顧和費用問題,已於108年度家聲抗字 第12號,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中說明,確認相對人 並無溢領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家事調查報告頁18) 。
 (二)監護人即相對人李○信與受監護人一同居住已經超過40 年,財產清冊人李○保也與受監護一同居住將近40年, 舉凡家裡的大大小小家電用品、傢倶、生活用品……等等 ,都由相對人支付。幾十年來,家中一切開銷,包含照 顧受監護人,和雙方已逝世的父親,幾乎完全由監護人 負擔,不曾埋怨。因此,以往家中的冷氣、飲水機、冰



箱、傢倶、燈具......等,損壞都是相對人負責修理或 換新,從未跟受監護人申請費用,總不能受監護人生病 了無法使用,就將所有家電用品、傢倶、生活用品……等 等拆走或搬走吧?就如事證八,抗告人可以清楚提供家 裡其他人使用的照片、冰箱事證,所使用、享受到的光 線,均來自於家裡的燈管,也都是相對人自費幫受監護 人更換,從未向受監護人申請費用!
 (三)直到106年12月7日監護宣告後,抗告人、受監護人三子 和其配偶,一再要求要看受監護人財產,和管理受監護 人財產後,相對人才決定若受監護人使用的費用,則由 受監護人自己的存款内支付;再加上曾經相對人要求抗 告人、受監護人三子李○強和四子李○宏,一同分擔照顧 受監護人時,卻得到抗告人說:「以後媽媽的事都不管 了(家事調查報告頁4上)」等言語,於是,相對人才 會開始於107年5月11日21:00,請醫院看護中心幫忙聘 請專業看護,24小時照顧受監護人,將受監護人年輕時 所賺取的辛苦養老錢,用於她自己身上。
    ⒈105年由於受監護人家裡太熱,導致受監護人熱衰竭住 院,相對人為了受監護人在家療養有更好的環境溫度 ,於是請宗霖電器行到家裡裝設一組1對2的冷氣,提 供受監護人使用,完全未向受監護人申請費用。因為 受監護人受褥瘡之苦,身體必須保持乾爽,所以冷氣 是全天候24小時開著,為了延續冷氣的使用壽命,財 產清冊人李○保才在107年1月委請宗霖電器行進行冷 氣保養,實際收據明細如事證二,顯示僅有3台,並 非如民事抗告狀頁3-(1)所說:「3台室内機與2台室 外機」。直至107年11月冷氣壞了,才以受監護人經 費,委請立群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裝設新冷氣,給予受 監護人使用。
    ⒉民事抗告狀頁6-(8)之飲水機也是如此,當初相對人為 了方便受監護人泡牛奶、吃藥方便,才會買一台飲水 機放置在一樓客廳,供大家使用,也未向受監護人申 請費用,直至107年12月飲水機壞了,才會以受監護 人的費用購買一台新的飲水機;至於濾心更換,是因 為機器亮燈顯示需要更換,相對人使用過程中也曾試 圖清洗濾心,無效之下,才於108年10月11日購買一 次,幫其濾心更換,免去更換飲水機的經費。
 (四)民事抗告狀頁3-(2)事證三—2018年7月19日之發票完全 與文中抗告人所述的「小尿片」無關。該張發票為點數 折抵4元,實際現金付100元,合計104元,明細為女棉



褲和靠得住衛生棉,雖有女性用品,但僅向受監護人申 報女棉褲費用69元(住院用),資料記錄在107年七月 雜費支出表的7月19日内褲;至於7月19日100元之小尿 片發票,則是另外一張,當時適逢受監護人住院,看護 打電話向相對人表示小尿片已用完,但相對人又在上班 工作,無法立即將家中的小尿片送去,才委請看護幫忙 在醫院附近購買。因此,又是抗告人胡亂編織故事,將 A發票套用到B事件上,而非相對人和財產清冊人胡亂報 帳!況且,108年度家聲抗字第12號家事調查官,也已 經針對疑似有爭議的發票—一檢查、核對過,才有家事 調查報告頁18之「無溢領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的結論 。
 (五)民事抗告狀頁3-(3)針對受監護人配偶李海波富貴南 山祭拜收據」部分:緣由受監護人配偶李○波去世時, 受監護人每位兒子拿出5萬元,合計20萬元,給予抗告 人處理受監護人配偶李○波去世後的相關祭拜問題和費 用,然而剩餘的錢抗告人也不願歸還,至107年8月28日 還有餘額6,644元。而且,該事證四也不是相對人去祭 拜的費用,而是每年時間到,富貴南山紀念中心管理部 會通知家屬繳費,但抗告人卻不繳,只好由受監護人費 用申請。總不能抗告人和受監護人其他兒子不想繳費, 就要由相對人繳吧?再次證實抗告人不僅對受監護人不 關心,就連巳去世的父親也不聞不問。寧願把處理父親 去世剩餘的錢拿去當交際費,花光殆盡,也不願出資由 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於其父親忌日幫忙代拜,例如:抗告 人堂弟李○賓107年11月18日娶媳婦時,抗告人便將剩餘 的錢當作李家公費支出,開開心心的喝喜酒去。 (六)民事抗告狀頁4-(4),「107年2月12號開立合作金庫帳 戶」部分,抗告人也於108年度家聲抗字第12號家事調 查報告頁14上承認:「當初107年2月12號,四兄弟有開 設一個聯名的帳戶,必須四個人的印章才能領錢,抗告 人稱原本是為了要照顧受監護宣告人而設……」云云,說 明當初是受監護人之四個兒子,同時到台南市健康路的 合作金庫去開立一個聯名帳戶,四人同意將受監護人1, 000元存入,將來可以用於受監護人身上,因此,才於1 07年二月雜費支出表的2月12日申報開戶合作金庫1,000 元,況且,該1,000元也還存在受監護人四名兒子的聯 名帳戶内,並未花用,且目前該共同帳戶存摺也在抗告 人李國輝身上。
 (七)民事抗告狀頁5-(7):




    ⒈申報「107年2月27日鎖頭」部分,也是抗告人同意, 當時是由受監護人四子李○宏開車載著抗告人和財產 清冊人李○保,一起前往當時受監護人所持分1/5的台 南市○○段0000000號土地現場,發現該建築物門戶未 上鎖,所以,立刻載著財產清冊人李○保去買鎖頭, 將其鎖上。
    ⒉申報「109年2月6-7日鎖頭」部分,因為受監護人台南 市○區○○段000號之果園,109年1月開始一直有東西被 偷,且抗告人又未經監護人(相對人)同意,擅自於 2月6號破壞鎖頭並更換為新鎖頭,並以通訊軟體Line 通知相對人、相對人女兒李○香、抗告人女兒李○珈、 抗告人兒子李○緯,和抗告人四弟李宏,同時告知鑰 匙放在已逝父親李○波神主牌旁,規定每人只能借一 把。相對人一知道該果園被換鎖後,為了遵守民法第 0000-0000之法條,保護受監護人的財產安全,便於 當天晚上立即請鎖匠更換鎖頭,並鎖上四個鎖,用以 預防不肖分子趁機踰越潛入果園進行偷竊。抗告人於 109年2月21日發現,隨即又於通訊軟體Line上通知大 家:「官司是官司,共業是共業」、「我的貨還在, 請不要上四個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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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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