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0年度,31號
TNDV,110,家聲,31,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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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文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駱有惠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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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