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林宗漢
被 告 陳林金玉
訴訟代理人 陳金祥
被 告 楊林秀枝
柯林金桃
林鳳芬
陳淑女
林明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林陳換之遺產,依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陳淑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林陳換之繼承人,因 繼承人間無法協議分割林陳換之遺產,導致部分遺產已遭臺 南國有財產局拍賣,為此請求准予分割被繼承人林陳換所留 之遺產等語。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陳林金玉、楊林秀枝、柯林金桃、林鳳芬、林明進陳 稱:對分割遺產沒有意見等語。
(二)被告陳淑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
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 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 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陳換之遺產 ,自屬有據。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陳換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 產,而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林陳換之繼承人,且兩造就上 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 情形存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林陳換之財政部 國稅局免稅證明書影本、國有財產局開標公告影本、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是原告主張之前開 事實堪認為實在。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被繼承人林陳換之遺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復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 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 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 字第748號裁判亦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 承被繼承人林陳換之遺產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予以分割繼 承等情,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林陳換所留之遺產,兩造既依 應繼分之比例繼承,是該分割方式對於兩造公平合理,爰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 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 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上開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 ,併此敘明。
丙、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表一:
編號 遺 產 明 細 分割方式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5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已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規定標售,拍定金額為新臺幣9,020,168元) 兩造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規定,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領取標售所得。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6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7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已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規定標售,拍定金額為新臺幣3,510,000元) 兩造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規定,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領取標售所得。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7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已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規定標售,拍定金額為新臺幣3,014,010元。) 兩造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規定,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領取標售所得。 6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 臺南市○○區○○里00鄰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8 臺南市○○區○○○段0000號土地之地上物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分之1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0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1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分之1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3 臺南市○○區○○里○○000號建物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4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建物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5 對六甲郵局之存款債權及因存款所生之孳息債權(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免稅證明書登載為新臺幣6,820元,六甲郵局函覆目前帳戶內為0元)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取得。 16 對六甲鄉農會之存款債權存款債權及因存款所生之孳息債權(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免稅證明書登載為新臺幣2,656,579元,六甲鄉農會函覆目前帳戶內僅餘79元。)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取得。 17 現金新臺幣20,000元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取得。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林宗漢 18分之3 陳林金玉 18分之4 楊林秀枝 18分之3 柯林金桃 18分之3 林鳳芬 18分之3 陳淑女 18分之1 林明進 1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