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邱平陽
相 對 人 吳良山
黃俊哲
黃俊郎
楊俊陞
王勝斌
劉芳雄
劉億聰
劉毓宜
劉亦鎮
劉文來
劉文吉
劉大安
劉竹涵
黃士原
黃耀輝
李蕙瑛
王李淑惠
劉楊秋梅
劉渾林
劉致維
劉致僑
劉鑫華
劉鑫文
劉鑫珠
吳秋玉
黃泰祥
黃泰聰
柳南吉
柳淑惠
陳柳珠李
李弘安
林信助律師即黃俊平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 第116號判決准予分割並確定,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 造依該判決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三、本院審查聲請人及相對人所提出單據,並依職權調卷審查後 ,聲請人及各相對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 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 ,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若於訴訟中有支出必要 費用者,應另行具狀聲請,併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計算書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 裁判費 336,016元 由聲請人預納 地政規費 16,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共計新臺幣352,016元
(附表二)訴訟費用應負擔之金額(新臺幣)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率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邱平陽 629/1360 0 1 吳良山 85/1360 22,001元 2 黃俊哲 665/13600 17,213元 3 黃俊郎 665/13600 17,213元 4 楊俊陞 101/1360 26,142元 5 王勝斌 85/1360 22,001元 6 劉芳雄 1789/136000 4,631元 7 劉億聰 211/136000 546元 8 劉毓宜 211/136000 546元 9 劉亦鎮 211/136000 546元 10 劉文來 1894/136000 4,902元 11 劉文吉 1894/136000 4,902元 12 劉大安 1895/136000 4,905元 13 劉竹涵 1895/136000 4,905元 14 黃士原 333/136000 862元 15 黃耀輝 334/136000 865元 16 李蕙瑛 82/1360 21,224元 17 王李淑惠 508/136000 1,315元 18 劉楊秋梅 連帶負擔114/136000 連帶給付295元 19 劉渾林 20 劉致維 21 劉致僑 22 劉鑫華 23 劉鑫文 24 劉鑫珠 25 吳秋玉 326/13600 8,438元 26 黃泰祥 335/136000 867元 27 黃泰聰 335/136000 867元 28 柳南吉 連帶負擔32/1360 連帶給付 8,283元 29 柳淑惠 30 陳柳珠李 31 李弘安 474/13600 12,269元 32 黃俊平之遺產管理人林信助律師 25/136000 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