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慶安宮
法定代理人 李坤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榮虎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 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前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 其處理。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退 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 能管理之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 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 為遺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2 條、第3條、第4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被繼承人李榮虎(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 生,民國87年3月15日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市鄉○○村○○路000號)同為系爭土 地之共有人,固據其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惟查被繼承人李榮虎生前係榮民,即具 有退除役官兵之身分,經調閱本院87年度家催字第142號民 事裁定、89年度繼字第144號民事裁定原本核閱屬實,有前 開裁定影本附卷可參。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其設籍之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即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為被繼承人李榮 虎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 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