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366號
債 權 人 陳原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富霖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0 6年5月5日出境,並於民國108年5月28日逕為遷出登記,此 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除戶全部)附卷可稽,故其須向國外 送達之,依上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