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935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秀鳳、楊純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 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 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債務人鄭秀鳳係設籍於「新北市○○區○○街000○00號2 樓之1」,自形式以觀,應認此地址即為債務人之住所;債 權人雖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1樓」,惟聲請狀內復無債務人鄭秀鳳仍居住於臺南市之 客觀證據,本院自難僅依債權人片面陳報,即認定前揭臺南 市址確為債務人鄭秀鳳之住居所。本件既無法確認債務人鄭 秀鳳之住居所係在臺南市,即應認債務人鄭秀鳳登記之戶籍 地即為其住所,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前述債務人鄭秀鳳 戶籍地址所在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 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另債 務人楊純誌戶籍設於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永康辦公處,是 債務人楊純誌應為送達之處所顯屬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 式對其送達。依前開說明,本件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 權人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