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630號
TNDV,110,司促,8630,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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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蔡孟珊

債 務 人 蔡宏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8630號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946元蔡宏仁、蔡孟珊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1月3日止年息0.9%自110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違約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946元蔡宏仁、蔡孟珊自109年10月2日起至110年1月3日止年息0.09%自110年1月4日起至110年4月1日止年息0.19%自110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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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