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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50號
TNDV,110,司促,8050,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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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
債 權 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興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臺中市○○區○○路00 號5樓」,而依本院調得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亦與債權人 陳報之地址相同,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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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