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8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易萬煊
易正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捌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
上記載債務人易萬「䕳」,顯有誤載,本院逕依職權更正,
併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0年度司促字第007842號附表
利息:序號 本 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8,383元易正庭、易萬煊自民國109年11月6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11日止年息0.9%自民國110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序號 本 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8,383元易正庭、易萬煊自民國109年12月7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11日止年息0.09%自民國110年3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6日止年息0.19%自民國110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