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8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許致弘
債 務 人 許清輝
債 務 人 李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7840號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8,281元李淑娟、許致弘、許清輝自109年11月1日起至110年3月11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88,281元李淑娟、許致弘、許清輝自110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違約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8,281元李淑娟、許致弘、許清輝自109年12月2日起至110年3月11日止年息0.09%001新臺幣88,281元李淑娟、許致弘、許清輝自110年3月12日起至110年6月1日止年息0.19%001新臺幣88,281元李淑娟、許致弘、許清輝自110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