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10年度,20號
TNDV,110,勞專調,20,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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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世文
相 對 人 顏俊宏群逸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調解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
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
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95,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2,000元。茲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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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