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78號
TNDV,109,重訴,78,2021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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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蕭名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東興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
,8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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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