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45號
原 告 沈淑芳
訴訟代理人 王婷儀律師
曾獻賜律師
被 告 薛國文
訴訟代理人 莊家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0年4月26日具狀以兩造有和解意願為由聲請再開言詞辯論,基於鼓勵當事人使用訴訟外解決紛爭機制之立場,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