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逸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龍等二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1844號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