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85號
TNDV,109,訴,1785,20210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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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5號
原 告 吳芳桂

王陳寶
鄭素錦

邱淑華

陳仙寶
謝玲玲

黃鉦騰

張江麗花

梁乃元

邱資

陳秀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許淑潔



黃榮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後漏載附圖,均應增列如附件所示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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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