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5號
上 訴 人 許淑潔
被 上訴人 吳芳桂
王陳寶
鄭素錦
邱淑華
陳仙寶
謝玲玲
黃鉦騰
張江麗花
梁乃元
邱資順
陳秀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
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30,745元【計算式:55.61平方公尺×54,500元=
3,030,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