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
債 務 人 蘇文輝
代 理 人 黃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務人蘇文輝自民國一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1, 036,169元,為清理債務,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 置調解,而最大債權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華南銀行)於民國109年10月5日調解期日表示尚無適合之調 解清償方案可資提出,以致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僅係一般消 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自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提 出本件清算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 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7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 所明定。
三、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依據各債權人陳報之債權,合計共約1,28 5,984元。而聲請人於109年8月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華南銀行為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並未成立等情,業 據聲請人提出本院臺南簡易庭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見本 院卷第4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前置調解事件全卷 後查證屬實。從而,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且提起本 件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應堪 認定。
四、綜合聲請人之全部收支、財產狀況、債務總額等一切情狀, 以評估是否不能維持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狀,本院調查及判斷如下:
㈠聲請人之收入狀況:
聲請人主張其擔任零時工送貨員,每月可得薪資約18,000元 等語,業據提出收入切結書為證(見卷第39頁),此外,查 無其他證據資料證明聲請人尚有其主張收入以外之所得,是 認聲請人每月收入應為18,000元,並以此金額作為償債能力 之計算基礎。
㈡聲請人必要支出狀況:
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利 益,對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使其透過重建型之更生程 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 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 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是以 ,債務人為使其有經濟復甦更生之機會,自應以誠實及信用 之原則面對自己之債務,積極勉力謀求更生償債方案,除應 積極開源努力勤奮工作以增加收入償還債務外,尚須節流儉 樸其生活需求而適當控制其支出,以達成勉力履行債務,並 應依一般生活所需及合理範圍予以計算消費支出,方屬合理 ,因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明定:「債務人 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 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又臺南市政府 所公告110年度臺南市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13,304元,從 而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5,965元【計算式:13,304 ×1.2=15,965】為定,逾此範圍即不予計入。復酌以聲請人 目前積欠為數不少之債務,已如前述,聲請人因此而節衣縮 食,撙節開支,以免入不敷出,應與常情無違,是聲請人主 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4,866元,自堪信為真實。 ㈢基上,聲請人每月收入18,000元,扣除其每月個人必要支出1 4,866元後,僅餘3,134元,可供清償債務。則前揭餘款縱全 數用以清償債務,亦需償還約34年(計算式:1,285,984元÷ 3,134元÷12月≒34),始能將債務清償完畢,以聲請人為55 年9月出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頁),現 年54歲,縱使清償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 款所定強 制退休年齡即年滿65歲為止,亦不可能清償全部債務。是聲 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語,應堪信為實在。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請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調 解不成立。又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達不能清償 債務之程度,且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 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
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0年4月22日17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