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9年度,250號
TNDV,109,司家聲,250,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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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王献志



相 對 人 王料環

王暉宏

王世偉

楊麗美

王勝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料環王暉宏王世偉楊麗美王勝禾應給付聲請人王献志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 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 訟法 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 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 法第51條 亦定有明文。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 告負擔;前 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 83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 ,業經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5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於第一審 、第二審分別繳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078元、32,091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2項之規定,檢具費用計算 書及單據正本向法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 家上字第5號判決確定在案,其中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9



號判決主文第2項載明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5號判決主文第8項載明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王料環王暉宏王世偉與追 加被告即相對人楊麗美王勝禾負擔2分之1,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次查,本件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 件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已繳納,而第二 審裁判費32,091元,由聲請人先行預納,此有聲請人所提出 之本院裁判費收據可證,足堪認定。而該第二審費用既由聲 請人先行墊付,聲請人自得向相對人等請求返還,故相對人 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算為16,046元(計算式:32 ,091÷2=16,045.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爰裁定如主文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應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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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