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111號
TNDV,109,勞訴,111,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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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原 告 林建忠
陳金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
被 告 臺南市私立允智允聖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黃竣裕
訴訟代理人 傅敏臻律師
李耿誠律師
被 告 私立台大心算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蔡馥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4 月14日下午5時宣判,惟:臺南市私立允智允聖文理短期補 習班私立台大心算文理短期補習班如分別為「黃竣裕」、 「蔡馥瑝」所獨資申設,即應以「黃竣裕即臺南市私立允智 允聖文理短期補習班」、「蔡馥瑝即私立台大心算文理短期 補習班」為被告予以起訴,而原告起訴狀及歷次書狀均以「 黃竣裕」為臺南市私立允智允聖文理短期補習班之「法定代 理人」、「蔡馥瑝」為私立台大心算文理短期補習班之「法 定代理人」予以稱之,是否適法,尚生疑義,原告應予查明 後具狀補正之。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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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