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27號
TNDV,109,亡,27,2021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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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郭茂乾
上列聲請人聲請郭五郎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五郎(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安南辦公處)於民國107年2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郭五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郭五郎之三哥,其於民國100 年2月13日失蹤,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許宣告其死亡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郭五郎於100年2月13日失蹤,生死不明, 前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9年9月1日將該 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而上開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 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是聲請 人聲請為失蹤人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郭五郎自100年2月13日失蹤,計至107年2月13日屆滿7年, 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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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