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26號
TNDV,109,亡,26,2021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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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鄭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鄭邱惠珠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鄭邱惠珠(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村○○路000號)於民國76年5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鄭邱惠珠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失蹤人鄭邱惠珠之女兒,失蹤 人鄭邱惠珠於民國66年5月15日離家出走,就未在歸返,音 訊所無,生死不明至今已逾43年,聲請人前經裁定公示催告 ,現催告期間屆滿,仍無人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查無失蹤 人之信息,為此爰聲請准予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民國7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 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71年1月4日修正之民法總則 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 ,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18年10月10日施行,臺灣地區 於34年10月25日光復後始適用民法之規定,71年1月4日修正 公佈)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其情 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 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鄭邱惠珠係其母親,失蹤人鄭邱惠珠於 66年5月15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一節,本院依職權為死 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09年9月2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 於本院公告處,惟本件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 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 ,自得於鄭邱惠珠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二)失蹤人鄭邱惠珠於66年5月15日失蹤,其係於民法總則71 年1月4日修正前失蹤,並於修正前屆滿,依民法總則施行 法第3條第3項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定其屆滿之 時間,以此,本件計至76年5月15日屆滿10年,應推定鄭 邱惠珠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予依法宣告。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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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