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2號
TNDV,108,重訴,22,20210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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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
抗 告 人 洪振傑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晨輝楊晨光楊晨榮間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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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