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80號
TNDV,107,訴,880,2021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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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0號
原 告 楊弘志




被 告 楊韓秋月(即楊登料之繼承人)


楊姮娜(即楊登料之繼承人)



楊耀州(即楊登料之繼承人)


楊季姍(即楊登料之繼承人)


楊宏仁(即楊登料之繼承人)


楊文博(即楊登料之繼承人)


楊俊士(即楊登料之繼承人)



楊淑惠(即楊登料之繼承人)


楊淑媛(即楊登料之繼承人)


楊世瑾

楊明源

楊明振

王楊秀鑾(即王楊竹林之繼承人)


王信閎(即王楊竹林之繼承人)


王謙勝(即王楊竹林之繼承人)


王惠娟(即王楊竹林之繼承人)


王惠華(即王楊竹林之繼承人)


王榮周(即王楊竹林之繼承人)


王月足(即王楊竹林之繼承人)


陳玉朋(即王楊竹林之繼承人)


陳保璋(即王楊竹林之繼承人)


陳彥君(即王楊竹林之繼承人)


陳秀妹(即王楊竹林之繼承人)


楊櫻櫻(即楊茂田之繼承人)


楊瑞豪(即楊茂田之繼承人)


楊智言(即楊茂田之繼承人)


邱楊金

楊金池


楊瑞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所
為之107年度訴字第880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附表二及確定證明書關於「楊季珊」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季姍」。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楊登科」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登料」。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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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