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桂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46,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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