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古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
執聲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古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曾古丹因賭博等數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均為賭博之罪、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 項,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賭博 賭博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17日 109年6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101、19830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25、134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3659號 109年度簡字第261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4日 109年8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3659號 109年度簡字第2615號 確定日期 110年1月19日 109年9月22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