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704號
TNDM,110,聲,704,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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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吉剛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8年度易字第511號),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11號案件民國109年10月16日、109年11月2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108年易字第511號公共危險案件,目前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115號第二審審理 中,因案件調查之需要,需將證人黃育祥於109年10月16日 之證述及證人廖國林於109年11月2日之證述內容,全部作成 錄音譯文呈給第二審法院作為鑑定參考,請准予提供二位證 人之錄音檔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 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 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 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 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 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 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是除 非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 書、涉及國家機密、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 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或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自得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以維護其訴訟權益。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吉剛萱因公共危險案件,上訴後由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上易字115號審理中。聲請人於11 0年4月26日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11號案件於109年1 0月16日、109年11月2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未逾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之期間,聲請應屬合法。此外 ,聲請人於聲請狀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在 於製作全部錄音譯文作為第二審法院是否送鑑定之參考,參 酌該二位證人均為關涉本案事實認定之重要證人,聲請人之 聲請,應已釋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要件。本院審核 聲請人聲請之意旨及相關法規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准其依相關規定繳納費用後交付其使用,並依法院辦理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 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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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