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88號
TNDM,110,聲,688,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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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政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政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政忠因竊盜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 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經本院以1 09年度聲字第21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受 刑人因上開案件自108年11月5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 日期為110年12月10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4月21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667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 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 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 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編號 確定判決日期、字號 罪名、刑度 確定日 備註 1 108年7月3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70號判決 加重竊盜,有期徒刑8月(2罪) 108年10月4日 撤回上訴確定 2 108年8月22日同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85號判決 施用毒品,有期徒刑2月 108年9月17日 3 109年5月13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98號判決 加重竊盜,有期徒刑8月 109年6月23日 4 108年12月26日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74號判決 肇事逃逸,有期徒刑7月 過失傷害,有期徒刑3月 10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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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