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45號
TNDM,110,聲,645,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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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志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志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志文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二、本院審核除附表編號1、2罪名欄所示罪名應更正為「偽造準 私文書」外,認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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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