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42號
TNDM,110,聲,642,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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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麗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0年度執聲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麗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麗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因受刑人具狀請求定應執行 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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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