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559號
TNDM,110,聲,559,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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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添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添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添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 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及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 ,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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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