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863號
TNDM,110,簡,863,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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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烏定


田明月


尤美容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鍾宛珍


田張瑞梅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烏定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田明月、葉尤美容鍾宛珍田張瑞梅均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烏定田明月、葉尤美容鍾宛珍田張瑞梅 分別基於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一0九年十二 月一日十一時二十分許起,在位於臺南市○○區○○里○○路○段○ ○○號後方菜園瓜棚內之不特定人得出入之公共場所,以撲克 牌及骰子為賭具,每局由李烏定當莊家,每家分持二張撲克 牌,當莊家者與其餘四家比牌面點數大小對賭(俗稱天九牌 ),每次下注金額最多為新臺幣(下同)三百元之賭博方式 ,賭博財物。嗣於同日十一時四十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 扣得骰子六顆、撲克牌一副(四十張)及賭資現金共計七千 三百元,始悉上情。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烏定田明月、葉尤美容鍾宛珍田張瑞梅於警 詢及偵查時之自白。
  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檢查紀錄表、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現場示意圖各一份、現場蒐證照片八張。三、核被告李烏定田明月、葉尤美容鍾宛珍田張瑞梅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賭博財物罪。爰審酌被告五人在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 賭博財物,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及賭博歪風,對社會風氣造成 之不良影響、本次賭博規模及金額、被告李烏定有多次賭博 罪前科且本件由其提供賭具並擔任莊家;被告田明月葉尤 美容、鍾宛珍田張瑞梅等四人均無前科素行及被告五人均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在 賭桌上所查獲,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財物,均應依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 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 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 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1 撲克牌(賭具) 四十張 2 骰子(賭具) 六顆 3 賭資 新臺幣七千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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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