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732號、110年度偵字第1747號、110年度偵字第1811號、
110年度偵字第2036號、110年度偵字第2173號、110年度偵字第2
175號、110年度偵字第2438號、110年度偵字第2746號、110年度
偵字第3045號、110年度偵字第3047號、110年度偵字第3055號、
110年度偵字第3269號、110年度偵字第3551號、110年度偵字第4
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建賓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罪,共拾肆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惟事實部分補充及更正如附表所示。二、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4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普通竊盜既遂罪。被告先後所犯14次竊盜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已有竊盜前科,仍任意 竊取被害人之財物,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並非不良,暨考量被竊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各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 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就本案犯罪所得之沒 收,詳如附表「沒收欄」所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沒收 ㈠ 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16時2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春樹茶日飲料店」,見該店櫃檯前置放社團法人臺南市流浪動物愛護協會所有之愛心捐贈箱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即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之,得手後離去。 黃建賓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心捐贈箱壹個(內有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愛心捐贈箱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核屬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 於109年12月9日18時41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唯勝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軒尼詩V.S.O.P洋酒1瓶(價值170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所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黃建賓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軒尼詩V.S.O.P洋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軒尼詩V.S.O.P洋酒1瓶(價值1700元),核屬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 於109年12月10日10時5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上宇林飲料店」,見該店櫃檯前置放社團法人臺南市徐園長護生協會所有之愛心捐款箱1個(內有現金700元),即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之,得手後離去。 黃建賓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未扣案之愛心捐款箱內之現金700元,核屬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至被告所竊得之愛心捐款箱1個,已由被害人領回,此有被害人警詢筆錄可參(見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偵字第1100008605號卷第7至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㈣ 於109年12月17日15時16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承天店」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軒尼詩XO洋酒禮盒1組(價值新臺幣580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所攜帶之白色塑膠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黃建賓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軒尼詩XO洋酒禮盒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軒尼詩XO洋酒禮盒1組(價值新臺幣5800元),核屬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 於109年12月20日8時2分許,在臺南市北區公園北路國立臺南第二高級中學大門前左側人行道,見陳旖旎所有之美利達MT-321水藍色腳踏車1臺(價值約3000元、已發還)未上鎖,即將之騎乘而去,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 黃建賓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美利達MT-321水藍色腳踏車1臺(價值約3000元),雖係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然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陳旖旎,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足憑(見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090684775號卷第25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㈥ 於109年12月22日11時51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水萍塭店」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噶瑪蘭經典單一麥芽威士忌洋酒1瓶(價值68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所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黃建賓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噶瑪蘭經典單一麥芽威士忌洋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噶瑪蘭經典單一麥芽威士忌洋酒1瓶(價值680元),核屬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㈦ 於109年12月30日10時30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大府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軒尼詩V.S.0.P 2016年豪華珍藏版洋酒1瓶、麥卡倫雪利雙桶12年威士忌700ml洋酒1瓶及威雀蘇格蘭威士忌雪麗特選700洋酒1瓶(價值分別為1880元、1980元及469元,共計價值4329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所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黃建賓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軒尼詩V.S.0.P 2016年豪華珍藏版洋酒壹瓶、麥卡倫雪利雙桶12年威士忌700ml洋酒壹瓶及威雀蘇格蘭威士忌雪麗特選700洋酒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軒尼詩V.S.0.P 2016年豪華珍藏版洋酒1瓶、麥卡倫雪利雙桶12年威士忌700ml洋酒1瓶及威雀蘇格蘭威士忌雪麗特選700洋酒1瓶(價值分別為1880元、1980元及469元,共計價值4329元) ㈧ 於109年12月31日12時43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埞富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麥卡倫黃金三桶12年0.7L威士忌洋酒1瓶、麥卡倫雪莉雙桶12年威士忌700ml洋酒1瓶及麥卡倫純麥威士忌0.7L洋酒1瓶(價值均為1980元,共計價值594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所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黃建賓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麥卡倫黃金三桶12年0.7L威士忌洋酒壹瓶、麥卡倫雪莉雙桶12年威士忌700ml洋酒壹瓶及麥卡倫純麥威士忌0.7L洋酒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麥卡倫黃金三桶12年0.7L威士忌洋酒1瓶、麥卡倫雪莉雙桶12年威士忌700ml洋酒1瓶及麥卡倫純麥威士忌0.7L洋酒1瓶(價值均為1980元,共計價值5940元),核屬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㈨ 於109年12月31日13時13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南都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麥卡倫威士忌洋酒2瓶(共計價值262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所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黃建賓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麥卡倫威士忌洋酒貳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麥卡倫威士忌洋酒2瓶(共計價值2620元),核屬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㈩ 於110年1月3日16時26分,在臺南市○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高吉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麥卡倫威士忌洋酒1瓶(價值198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所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黃建賓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麥卡倫威士忌洋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麥卡倫威士忌洋酒1瓶(價值1980元),核屬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於110年1月4日17時13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開山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麥卡倫威士忌洋酒1瓶(價值99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所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黃建賓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麥卡倫威士忌洋酒壹瓶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麥卡倫威士忌洋酒1瓶(價值990元),核屬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於110年1月6日15時43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善成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103春軒尼詩XO禮盒1組(價值580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所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黃建賓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103春軒尼詩XO禮盒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103春軒尼詩XO禮盒1組(價值5800元),核屬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於110年1月7日15時41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土城店」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麥卡倫威士忌洋酒1瓶(價值1,98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所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黃建賓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麥卡倫威士忌洋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麥卡倫威士忌洋酒1瓶(價值1,980元),核屬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於110年1月12日15時15分,在臺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正新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裸雀雪莉蘇格蘭威士忌禮盒酒(700ml)1組(價值1099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所攜帶之白色塑膠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黃建賓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裸雀雪莉蘇格蘭威士忌禮盒酒(700ml)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裸雀雪莉蘇格蘭威士忌禮盒酒(700ml)1組(價值1099元),核屬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732號
110年度偵字第1747號
110年度偵字第1811號
110年度偵字第2036號
110年度偵字第2173號
110年度偵字第2175號
110年度偵字第2438號
110年度偵字第2746號
110年度偵字第3045號
110年度偵字第3047號
110年度偵字第3055號
110年度偵字第3269號
110年度偵字第3551號
110年度偵字第4119號
被 告 黃建賓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鄰○○路0段00 號
(另案於法務部○○○○○○○○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建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16時2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 號「春樹茶日飲料店」,見該店櫃檯前置放社團法人臺南市 流浪動物之家所有之愛心捐贈箱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 同】1000元),即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之,得手後離
去。
㈡於109年12月9日18時41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 一超商唯勝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軒尼詩 V.S.O.P洋酒1瓶(價值170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所攜 帶之手提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㈢於109年12月10日10時5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宇林飲料店」,見該店櫃檯前置放社團法人臺南市徐園長 護生協會所有之愛心捐款箱1個(內有現金700元),即乘無 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之,得手後離去。
㈣於109年12月17日15時16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 超商承天店」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軒尼詩XO洋 酒禮盒1組(價值新臺幣580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所 攜帶之白色塑膠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㈤於109年12月20日8時2分許,在臺南市北區公園北路國立臺南 第二高級中學大門前左側人行道,見陳旖旎所有之美利達MT -321水藍色腳踏車1臺(價值約3000元、已發還)未上鎖,即 將之騎乘而去,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
㈥於109年12月22日11時51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 家超商水萍塭店」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噶瑪蘭 經典單一麥芽威士忌洋酒1瓶(價值680元),得手後藏放於 其隨身所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㈦於109年12月30日10時30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 一超商大府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軒尼詩 V.S.0.P 2016年豪珍藏版洋酒1瓶、麥卡倫雪利雙桶12年威 士忌700ml洋酒1瓶及威雀蘇格蘭威士忌雪麗特選700洋酒1瓶 (價值分別為1880元、1980元及469元,共計價值4329元) ,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所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
㈧於109年12月31日12時43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 超商埞富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麥卡倫黃 金三桶12年0.7L威士忌洋酒1瓶、麥卡倫雪莉雙桶12年威士 忌700ml洋酒1瓶及麥卡倫純麥威士忌0.7L洋酒1瓶(價值均 為1980元,共計價值594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所攜帶 之手提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㈨於109年12月31日13時13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 超商南都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麥卡倫威 士忌洋酒2瓶(共計價值262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所 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㈩於110年1月3日16時26分,在臺南市○市區○○路000號「統一超 商高吉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麥卡倫威士
忌洋酒1瓶(價值198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所攜帶之 手提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於110年1月4日17時13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 商開山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麥卡倫威士 忌洋酒1瓶(價值99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所攜帶之手 提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於110年1月6日15時43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 商善成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103春軒尼 詩XO禮盒1組(價值580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所攜帶 之手提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於110年1月7日15時41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 超商土城店」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麥卡倫威士 忌洋酒1瓶(價值1,98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所攜帶之 手提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
於110年1月12日15時15分,在臺南市○○區○○街00號「統一超 商正新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裸雀雪莉蘇 格蘭威士忌禮盒酒(700ml)1組(價值1099元),得手後藏 放於其隨身所攜帶之白色塑膠袋內,未結帳逕行離去。二、案經社團法人臺南市流浪動物之家、李孟蓁、陳慶鐘、陳旖 旎、高萌穗、林永澤、周秋文、王素貞、林育鈴、劉紋君、 蔡明芳、謝璱如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 、第四分局、第五分局、第六分局、善化分局、永康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⒈被告黃建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仁鴻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監視器錄影影像翻拍照片及現場蒐證照片共10張。 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⒈被告黃建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告訴人李孟蓁於警詢時之指述。
⒊監視器錄影影像翻拍照片及現場蒐證照片共6張。 ㈢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⒈被告黃建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被害人莊佳儒筆於警詢時之指述。
⒊證人高靜山、黃錦昌之警詢證述。
⒋監視器錄影影像翻拍照片及現場蒐證照片共19張。 ㈣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⒈被告黃建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告訴人陳慶鐘於警詢時之指述。
⒊監視器錄影影像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20張。 ㈤犯罪事實一、㈤部分:
⒈被告黃建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告訴人陳旖旎於警詢時之指述。
⒊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⒋監視器錄影影像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15張。 ㈥犯罪事實一、㈥部分:
⒈被告黃建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告訴人高萌穗於警詢時之指述。
⒊監視器錄影影像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15張。 ㈦犯罪事實一、㈦部分:
⒈被告黃建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宗貴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監視器錄影影像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7張。 ㈧犯罪事實一、㈧部分:
⒈被告黃建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被害人張前正於警詢時之指述。
⒊監視器錄影影像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13張。 ㈨犯罪事實一、㈨部分:
⒈被告黃建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告訴人周秋文於警詢時之指述。
⒊監視器錄影影像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16張。 ㈩犯罪事實一、㈩部分:
⒈被告黃建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告訴人王素貞於警詢時之指述。
⒊監視器錄影影像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21張。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黃建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曹蕎因於警詢時之指述。
⒊監視器錄影影像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9張。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黃建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告訴人劉紋君於警詢時之指述。
⒊監視器錄影影像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15張。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黃建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告訴人蔡明芳於警詢時之指述。
⒊監視器錄影影像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8張。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黃建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告訴人謝璱如於警詢時之指述。
⒊監視器錄影影像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4張。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14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本 件所竊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物為其犯罪所得,除犯罪事實 欄一、㈤所載之腳踏車1台已發還被害人外,其餘物品均未據 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被害人,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至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告訴代理人張仁鴻雖陳稱:遭竊之 愛心捐贈箱內大約有現金6000元等語,然被告則供稱:竊得 捐贈箱當時,箱內僅有現金1000元至1500元等語,而衡情本 件捐贈箱係告訴人社團法人臺南市流浪動物之家放置於上開 店家櫃檯前,以供前往該店家消費之顧客直接投入金錢作為 愛心捐贈,捐贈金額並無紀錄,是上開捐贈箱內之實際金額 應難以確認,且本案卷內亦無證據可供佐證遭竊當時,捐贈 箱內確有現金6000元,是被告上開所辯,尚難逕指為無稽,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認本件被告竊得之箱內 現金為1000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 于 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 信 樺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