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753號
TNDM,110,簡,753,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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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思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思吟竊盜,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蜜桃果凍唇蜜壹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劉思吟於民國109年11月8日中午12時34分許,在位於臺南市 ○○區○○路000號之Focus百貨公司1樓「ETUDE HOUSE」專櫃, 見無人注意,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貨架上由店長朱凱鈴管領之蜜桃果凍 唇蜜1條(價值新臺幣36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嗣因朱凱 鈴發現後報警查悉上情。案經愛茉莉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委 託朱凱鈴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劉思吟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朱凱鈴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現場蒐證照片。
㈣監視器錄影影片及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 不思以正途取財,隨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 之所有權,法紀觀念薄弱,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安全均有 危害,惟念被告前無刑事前案紀錄,素行尚佳,犯後坦承犯 行不諱,犯罪時所採之手段亦屬平和,兼衡被告所竊取之財 物價值、所造成之損害,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竊得之蜜桃果凍唇蜜1條為其犯罪所得,且未經尋獲或 發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惟本件沒收,不影響於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



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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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茉莉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