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68號
TNDM,110,單聲沒,68,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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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ASKENIH BINTI DAMIN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79
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護照參本(護照號碼分別為:AE235200、AA482516、AN786116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WASKENIH BINTI DAMIN因違反入出國及 移民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1 1月27日以108年度偵字第1793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同年12 月11日確定,並於109年12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 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扣案被告使用之偽造印尼籍護照 3本(護照號碼分別為:AE235200、AA482516、AN786116號 ),均係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此經被告於警 詢及偵查中自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 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 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1月27日以108年度偵字第17932號為 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同 年12月11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604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 定,嗣於109年12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 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而扣案護照3本(護照號碼分別為:AE 235200、AA482516、AN786116號),均係被告所有、供違反 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犯罪所用之物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 偵查中供述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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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