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00樓
被 告 己○○
協興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郭 全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964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陳 薇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