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243號
TNDM,109,訴,1243,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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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玉章



選任辯護人 劉鍾錡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10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玉章共同犯非法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事 實
一、羅玉章知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非制式子彈,係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槍枝、子彈,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持有,分別為下列持有槍、彈之行為:  ㈠、羅玉章經由綽號「阿漸」名為李輝鴻李輝鴻涉嫌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 )之介紹,得知何順興有管道可取得大量且較便宜之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遂與李輝鴻共同基於無故持有非制式子彈之 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6月22日凌晨,持具殺傷力之口徑9m m之非制式子彈21顆,及不具殺傷力之口徑9mm之非制式子彈 8顆,共計29顆,裝置於盒子內,與李輝鴻一同至臺南市○區 ○○路00號三樓之5何順興住處,找何順興商談安非他命交易 事宜,羅玉章李輝鴻擬以新臺幣(下同)45萬元購買安非 他命,惟因現金不足,遂提議部分價金以槍、彈抵銷;嗣何 順興表示願協助詢問有無安非他命可取得後,羅玉章及李輝 鴻乃取出前揭裝有子彈之盒子,交與何順興收受,並再回去 找槍及籌錢。而何順興取得上開子彈後,旋即前往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八隊舉發羅玉章持有槍、彈,為警 於同日13時許,至臺南市○區○○路00號三樓之5何順興住處, 經何順興同意執行搜索,當場查扣非制式子彈29顆(其中8 顆無殺傷力)。




㈡、羅玉章離開後,經由李輝鴻指示,其兩人共同基於無故持有 改造手槍之犯意聯絡,由羅玉章於108年6月22日23時至同日 24時之期間,至高雄市○○區○道○號公路楠梓交流道下路邊之 某台自小客車旁,拿取不詳之人,所放置內裝有具殺傷力之 仿半自動手槍製造而成非制式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 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之粉紅色袋子,進而持有之 。羅玉章取得該內有改造手槍1枝之粉紅色袋子後,旋於108 年6月23日凌晨1時56分許,持往臺南市○區○○路00號三樓之5 ,交付與何順興,為埋伏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非制式之改 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何順興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而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何順興 於警詢證述之證據能力(見訴字卷第282頁)。惟證人何順 興業於本院審理中到庭作證,而其警詢之證述內容亦無較可 信之特別情況,或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傳聞法則例 外情形,應認上開證人何順興於警詢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 。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查:證人何順興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被告 及其辯護人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 未釋明證人何順興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何況,證人何 順興於本院審理時,業經到庭作證,賦予被告及辯護人反對 詰問權利,依上開說明,證人何順興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 有證據能力。
三、另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 明文。查: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除證 人何順興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外,其餘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訴字卷第282頁至第283頁) ,本院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 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 證據係屬適當,認俱得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羅玉章固不諱言曾與李輝鴻何順興上開住處,欲購買 安非他命等情,惟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我全部否認; 子彈部分,是李輝鴻帶我過去買毒品,李輝鴻沒有帶包包, 把一盒東西先寄放在我包包裡面,到何順興的家裡,講完買 毒品的事後,李輝鴻叫我把盒子拿出來還給李輝鴻,之後李 輝鴻把盒子拿給何順興何順興當場打開盒子,在那邊數子 彈,我才知道盒子裡面那是子彈;槍的部分,我完全不知道 ,我有拿一個袋子沒有錯,那個袋子是喜餅禮盒,李輝鴻叫 我去楠梓高速公路那邊,他放在車子後面,叫我去拿一個袋 子給何順興,我不知道裡面放著槍,我拿著感覺就是輕輕的 ,裡面不是很重的東西;何順興叫我先去外面繞一繞,我去 外面繞2個小時,之後我回去,他說要下樓幫我拿毒品上來 ,叫我等一下,他就直接帶警員上來,警員直接把我押住等 語(見訴字卷第281頁至第282頁)。辯護人則以:本案只有 何順興單一證述,且警察搜索時被告不在場,現場有槍枝、 子彈,但沒有看到被告交付過程,重要錄影畫面也沒有留存 ;另外在公寓的照片又模糊,看不出被告拿什麼袋子,什麼 顏色、樣式,被告否認有警察搜索的粉紅色袋子;另外槍枝 子彈鑑定後,亦未發現被告之指掌紋;又假設子彈是被告所 有,還未買到毒品,就把子彈留置在何順興不拿走,與常情 不符;再者,何順興第一次調查筆錄他是檢舉被告及李輝鴻 去販賣子彈、槍枝、毒品,但是何順興在地檢署之筆錄,卻 說是羅玉章去向他買毒品,供詞差異太大,何順興之證述前 後矛盾,不可採信,而本案除證人何順興之證述外,無其他 補強證據等詞,為被告辯護。經查:
一、事實欄一所查扣之子彈29顆部分:
㈠、警方於108年6月22日13時許,經何順興同意後,搜索何順興 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三樓之5住處,並扣得子彈29顆乙節 ,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7 頁至第49頁)。
㈡、上開扣案之子彈29顆,第一次送內政部警政署鑑定,結果為 :①10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②19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 彈頭而成,採樣6顆試射:5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 力;1 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08年7月15日刑鑑字第1080064579號鑑定書1份存卷可 查(見偵卷第43頁至第44頁)。
㈢、因上開採樣試射之子彈中,有1顆無殺傷力,為確認其餘未試



射之子彈有無殺傷力,本院乃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派 員對未試射之子彈20顆,再鑑定有無殺傷力,結果為:①7顆 (前揭鑑定書之鑑定結果①部分),經試射,均可擊發,認 具殺傷力;②13顆(前揭鑑定書之鑑定結果②部分),經試射 :6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2顆,雖均可擊發,惟發射 動能均不足,認不具殺傷力;5顆,均無法擊發,認不具殺 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2月11日刑鑑 字第1098024110號鑑函1份附卷足憑(見訴字卷第131頁)。㈣、綜合上述㈡、㈢之鑑定結果,可知警方於事實欄一所查扣之子 彈29顆均為非制式子彈,其中8顆不具殺傷力,僅21顆具有 殺傷力之事實。
二、事實欄一㈡所查扣之改造手槍部分:    ㈠、警方於108年6月23日上午5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 三樓之5何順興住處,並扣得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乙節, 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49頁 至第55頁)。
㈡、上開扣案之改造手槍,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 果為: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 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乙節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7月15日刑鑑字第108006 4578號鑑定書1份存卷可查(見偵卷第39頁至第40頁)。三、被告及其辯護人以前詞置辯,故本案有疑義,應予審究者, 厥為㈠被告是否知悉事實欄一㈠中,其持有之盒子中裝有子 彈,並持有之?㈡被告是否知悉事實欄一㈡中,其交付與何 順興是改造手槍?本院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如下:㈠、被告是否知悉事實欄一㈠中,其持有盒子中裝有子彈,並持有 之?
1、證人何順興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108年6月22日白天羅玉  章、李輝鴻兩人第一趟來的時候,有帶槍跟子彈過來,不過  當時那枝槍黑黑臭臭,那枝槍沒留下,但是子彈有留下,子  彈是用盒子裝的;李輝鴻羅玉章來要叫我幫他買藥,他們  沒那麼多錢,不過他們手上有槍,所以他們的意思是現金不  夠部分,能不能用槍扣除;一開始被告來有背霹靂包還是什 麼,就是斜背式包包,阿漸也有背包包,只是他包包拿出來 的東西是毒品,他當場在那邊吸食,槍我是從被告的手上看 到槍跟子彈的,可是說話的是阿漸,他是代表說要幹嘛,不 然就是被告提示他跟我講等語(見訴字卷第184頁至第185頁 、第187頁、第213頁)。




2、再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有打算以45萬元來買安非 他命沒有錯,但我沒有說錢不夠的部分,要用槍彈來抵銷, 這句話是李輝鴻何順興講的,我那時只有講毒品部分,是 我不夠部分,李輝鴻說要用槍彈抵銷,我說我不要,用錢來 付就好;我記得是第1趟去何順興家時,李輝鴻就拿一個盒 子放在我的包包裡面,在第1趟的時候,李輝鴻把盒子交給 何順興何順興打開擺一擺,就是這些子彈,我不知道到底 是多少顆子彈等語(見訴字卷第295頁)。互核證人何順興 之上開證述,與被告前揭供述可知,被告與李輝鴻於108年6 月22日,第一趟至何順興前揭住處,欲找何順興商談安非他 命交易事宜,期間曾有人提及要用槍彈抵銷購毒價金,且扣 案之子彈係從被告之包包內取出無訛。 
3、然被告是否知悉其包包內是子彈乙節,惟查:⑴、由何順興向警方檢舉後,提供與警方,其與「羅褸謎」之 微 信對話紀錄1份(見警卷第17之1頁至第17之4頁如【附表一 】之對話內容,其中自稱「羅褸謎」屢屢提及,諸如:①、【附表一】編號一之「我快借到那隻了」。②、【附表一】編號三之「我另一個朋友那邊長的被收回去」、 「不然我就借長的了」。
③、【附表一】編號五之「您說玩具?」、「黑星的目前沒接」 、「一把土的」。
④、【附表一】編號八「那您要不要連發的那種?」、「按住就 都出去了」。
⑤、【附表一】編號十之「高級的精品」、「我看看有沒有蜘蛛 」。
⑥、【附表一】編號十一之「我有一個朋友那邊有把牛」、「我 等等可以直接用錢跟他牽回來嗎?」。
  特別是「黑星的目前沒接」、「一把土的」、「那您要不要 連發的那種?」、「按住就都出去了」,應係討論槍枝內容 無誤。
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供稱:【附表一】是李輝鴻拿我的手機 與何順興的對話等語(見訴字卷第297頁)。但是:①、由【附表一】編號九(見警卷第17之2頁右上圖):  羅褸謎:他居然還要我先去找零食
羅褸謎:我真搞不懂他在想什麼了
何順興:…
何順興:你朋友
何順興:要糖吃嗎?
羅褸謎:阿漸
何順興:幹




②、【附表一】編號十二(見警卷第17之1頁左下圖):  羅褸謎:我真的好傻眼
羅褸謎:漸居然叫我去幫他找人拿糖果
何順興:老弟怎麼了
何順興:你別理他了得寸進尺
羅褸謎:我在這找得要死
何順興:(通話08:10)
何順興:你不用再找他了
何順興:他太過分了
  衡情,前揭對話若係綽號「阿漸」之李輝鴻拿被告之手機, 與何順興之對話,理應不會表示「漸居然叫我去幫他找人拿 糖果」,益證被告上開辯解為卸責之詞,足認羅褸謎應係被 告無誤。
⑶、由【附表一】編號一、二中,被告與何順興之對話提及:  羅玉章:我快借到那隻了
何順興:嗯
  何順興:那你扣一扣還多少
何順興:我算算夠不夠給我哥
何順興:扣十二萬五嗎?
羅玉章:恩
何順興:那就是十五萬五
羅玉章:對
何順興:對嗎
羅玉章:對
  益證證人何順興前揭證稱被告與李輝鴻欲向其買藥,不夠錢 部分要用槍、彈抵銷等情,應非虛構。何況,細閱【附表一 】對話內容,被告積極在找尋槍枝,甚至表示「我在這找得 要死」乙詞;參以被告提出其事後與何順興之對話紀錄,即 如【附表三】編號二五「子彈上指紋只有你和李輝鴻」、編 號二六「我可沒碰過子彈」、編號二七「是你說我賣你子彈 ㄟ」、「我都是說阿漸」(見偵卷第159頁、第161頁、第211 頁),而非質疑為何會有子彈乙節;佐以被告於警詢時亦坦 認由其親自拿出內裝有29顆子彈黑色盒子交付給何順興乙事 (見警卷第10頁),足徵證人何順興前揭證述可信,被告知 悉其包包內是子彈之事實。
㈡、被告是否知悉事實欄一㈡中,其交付與何順興是改造手槍?1、證人何順興於偵訊時具結證稱:羅玉章交給我子彈後,說要 回去籌錢、籌槍,當天晚上11時許,羅玉章有單獨來找我, 跟我說他有找到二把槍,並出示這二把槍給我看,我一看其 中一把就是之前我不要的土製手槍,另一把是935改造手槍



,他沒有給我,只是要取信我,請我先幫他調安非他命,我 說好沒問題,我看到東西了,我會幫他調,並問他剩下的還 要多久才籌的到,他說已經約到朋友,等朋友凌晨12點下班 ,他就回高雄找朋友拿槍及籌錢;我就先跟王宥薦隊長報告 ,說等下羅玉章應該會再過來找我,108年6月23日凌晨我記 得約3時許,羅玉章又單獨來開元路住處找我,就拿出之前 給我看的935手槍給我,但沒有拿錢給我,當時羅玉章把槍 放在我家和室桌旁邊,我都沒有去碰槍,我就跟羅玉章假借 說我要聯絡對方拿安非他命過來,事實上我是打給王宥薦隊 長說對方已經拿槍過來了,王宥薦隊長到時就叫我下去開門 ,我假裝要下去買東西,且對方也快到了,我下樓帶王宥薦 隊長上來,當場査獲羅玉章等情(見偵卷第277頁)。2、如前所述,由【附表一】被告與何順興之對話內容中,可知 被告積極籌槍之事實。倘被告係遭何順興王宥薦等人誣陷 持有槍、彈,被告事後理應向何順興質疑,然由被告提出其 事後與何順興王宥薦之對話紀錄,即如【附表三】、【附 表四】之內容,被告僅積極要何順興還錢,甚至於【附表三 】編號九中,被告提及「我卡槍砲已經夠衰了」(見偵卷第 127頁);於【附表三】編號二五中,被告提及「子彈上指 紋只有你和李輝鴻」、【附表三】編號二六「我可沒碰過子 彈」、【附表三】編號二七「是你說我賣你子彈ㄟ」、「我 都是說阿漸」(見偵卷第159頁、第161頁、第211頁),卻 未向何順興質疑為何會有槍、彈。再者,被告庭呈其與「金 主」即王宥薦之對話紀錄中,即【附表四】編號二中,曾提 及「扣除他叫我買槍先付給人的兩萬」(見偵卷第165頁) ,足以補強證人何順興前揭證述,應非虛構。
3、另被告於108年6月23日凌晨1時56分許,持一似紅色之提袋, 前往臺南市○區○○路00號三樓之5乙節,有監視器翻拍照片4 張存卷可查(見警卷第13頁至第14頁)。何況,被告於偵查 中曾自白:阿漸6月22日晚上11、12點,在高雄楠梓交流道 下,阿漸把槍丟在兩台車中間地上,叫我去那邊找,當時我 去拿的時候是用塑膠袋跟盒子裝的,我就依照阿漸的指示, 拿去何順興家給他看;我有打開袋子有看一把槍,但我沒看 到子彈等情(見偵卷第11頁)。又本院勘驗被告前揭自白之 偵訊錄影光碟,即如【附表六】所示內容,被告確實向檢察 官陳述:「有看到那把槍」乙詞,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附卷 可稽(見訴字卷第87頁)。
4、另由被告提出其與李輝鴻之LINE對話截圖(見訴字卷第238頁 ),其內:  
  羅玉章:你沒賺到應該跟他們討才對不是跟我討阿



羅玉章:我全都照你說的做了
羅玉章:也被抓了
羅玉章:你還要怎樣?
  堪認被告前揭『阿漸把槍丟在兩台車中間地上,叫我去那邊 找,當時我去拿的時候是用塑膠袋跟盒子裝的,我就依照阿 漸的指示,拿去何順興家給他看』之供述為真,本案乃係被 告依照李輝鴻之指示而為,益證被告主觀上知悉其於事實欄 一㈡中,攜帶至李輝鴻住處者,乃是改造手槍,並持之欲抵 銷購毒之價金。
四、對被告有利證據不採之理由:
㈠、證人何順興於偵訊時證稱:當天上午10時許,羅玉章自己來 開元路住處找我,拿了一盒子彈給我,裡面約有二、三十顆 子彈,並在我住處吸食安非他命,吸完後他就說要回去籌錢 及籌槍就離開了等語(見偵卷第276頁),與證人何順興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羅玉章李輝鴻一起拿子彈來其住處等情 不符。惟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我記得是第1趟去 何順興家時,李輝鴻就拿一個盒子放在我的包包裡面,李輝 鴻把盒子交給何順興何順興打開擺一擺,就是這些子彈, 我不知道到底是多少顆子彈等情(見訴字卷第295頁),與 證人何順興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相符;參以由【附表二 】之內容可知,證人何順興不無維護李輝鴻之虞,是以證人 何順興於偵查中證述係被告單獨拿事實欄一㈠所載子彈來乙 情,尚難遽信。
㈡、證人李輝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係帶羅玉章何順興借錢 ;我沒有看到子彈,我知道羅玉章有拿一個盒子,但我不知 道裡面是什麼,所以我說當下沒看到槍枝、子彈等詞(見訴 字卷第161頁、第174頁至第75頁),考量證人李輝鴻若坦承 與羅玉章共同拿槍、彈與何順興,將自陷刑事訴追之風險, 故尚難因證人李輝鴻前揭證述,而對被告形成有利之心證。㈢、辯護人聲請將扣案槍彈送驗指掌紋乙節(見訴字卷第255頁) ,經本院將上開槍、彈送驗後,均未發現指、掌紋乙節,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2月25日刑鑑字第1100018516 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訴字卷第267頁)。但考量槍彈鑑 定後通常驗不出指紋,因鑑定人員戴手套手摸槍彈,已將指 紋擦拭掉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查(見訴字 卷第159頁、第283頁、第290頁至第291頁)。況且,扣案之 槍、彈係放在盒子內,被告未必摸過該槍、彈,誠如【附表 三】編號二六,被告曾表示「我可沒碰過子彈」等情,是以 尚難未在扣案槍、彈驗出被告之指掌紋,而形成對被告有利 之認定。




五、參諸上情,被告之辯解或辯護人為被告之辯護部分,俱難採 認,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咸應依法 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第4條、第7至9條業經修正,於109年6月10日經總統公布 施行,並自同年月12日起生效。修正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8條,原對於各式槍砲之 定義並無區分制式或非制式之要件,則行為人違法持有制式 槍枝及非制式改造槍枝,應分別適用修正前同條例第7條、 第8條(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之 規定處罰;然修正後上開條文均對所規範之槍砲增設制式或 非制式之要件,修正理由說明係依司法實務相關見解,制式 槍枝係指「經政府立案、合法工廠生產之槍枝」;非制式槍 枝則指「非政府立案合法工廠或私人自行生產之土造槍枝, 又可分為仿造槍(仿制式槍枝)、改造槍(改造信號槍、改 造玩具槍)及各式土造槍枝(如鋼管槍)」;而持用非制式 槍枝犯罪之比例高出制式槍枝甚多及普遍具備與制式槍枝相 當之殺傷力,為有效遏止持非制式槍砲進行犯罪情形,非制 式槍砲與制式槍砲罪責確有一致之必要,於同法第4條、第7 條至第9條增加「制式或非制式」之構成要件,亦即不分制 式或非制式,凡屬第7條所列各類槍枝型式之槍枝,有殺傷 力者,概依第7條規定處罰。此修正將使原本依據同條例第8 條「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處罰之行 為,如屬第7條第1項所列槍枝類型(如改造手槍、改造步槍 ),即改依同條例第7條規定處罰,其刑罰較同條例第8條規 定為重,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裁判時之法律並無較有利 於被告,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4項規定。至被告所 犯非法持有子彈罪部分,因此次條文並未修正,自應適用現 行第12條第4項之規定,而無庸為新舊法比較,併此敘明。二、核被告羅玉章於事實欄㈠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罪;另於事實 欄一㈡部分,則係違反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 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又被告與 李輝鴻對於事實欄㈠、㈡中,分別持有槍、彈部分,具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固有21顆,然係同時持有相同種類



物品,為單純之持有子彈罪。又被告是交付子彈與何順興後 ,再至高雄市○○區○道○號公路楠梓交流道下路邊之某台自小 客車旁,持有事實欄一㈡之槍枝,兩者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四、本院審酌被告不思戒慎行事,明知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 屬高度危險之物品,易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對 社會治安潛藏隱憂,為政府嚴加管制之物,竟非法持有上開 具殺傷力之槍、彈,行為皆可議;又被告曾有毀損、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 可考。惟考量被告自認係遭李輝鴻何順興陷害,然縱使何 順興向警方檢舉被告非法持有槍、彈,但此檢舉無礙被告已 持有槍、彈行為;又被告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數量不少,且 由【附表一】所載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積極為何順興尋覓槍 枝;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斟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侵害法益相 似、犯罪時間相近等刑罰累加因素,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一、扣案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經鑑定認具有殺傷力,有前 引鑑定書在卷可稽,是該改造手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所列非經許可不得持有之槍砲,屬 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二、至扣案被告原持有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21顆,均業經鑑 定機關試射完畢,已因射擊結果從完整之子彈分離,喪失子 彈之外型、結構、性能及效用,不再具殺傷力,已非屬違禁 物,自不予宣告沒收。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被訴持有不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 8顆中之7顆部分)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於事實欄一㈠非法持有之子彈,除前述 非制式子彈21顆外,尚基於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之犯 意,持有非制式子彈7顆(另起訴書已排除第一次子彈鑑定 報告中1顆無殺傷力部分),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 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 、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罪嫌,無非係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善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08年7月15日刑鑑字第1080064579號鑑定書等,為 其主要論據。
四、經查,上開非制式子彈7顆,原未經試射,嗣經本院送請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試射法鑑定結果,其中2顆,雖均 可擊發,惟發射動能均不足,認不具殺傷力;其中5顆,均 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9年12月11日刑鑑字第1098024110號函1份附卷足憑(見訴 字卷第131頁)。此外,檢察官亦未舉出其他證據證明該非 制式子彈7顆具有殺傷力,自不該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罪。揆諸前揭規 定與說明,起訴意旨所指被告持有上開不具殺傷力之非制式 子彈7顆部分,本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然此部分與本院論 罪科刑之事實欄一㈠持有子彈犯行間,有單純一罪之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修正前)、第12條第4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修正前)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何順興提供與警方,其與「羅褸謎」之微信對話紀錄 1份(見警卷第17之1頁至第17之4頁,依時間序羅列如下,由紀錄之時間,可知由第17之4頁之右上圖依序往前之對話內容)編號 內 容 一 P17-4之右上圖 羅玉章:恩恩 何順興:好留信息 何順興:我叫我朋友替你崔 何順興:會快一點 羅玉章感恩 何順興:不會 羅玉章:我快借到那隻了 何順興:嗯 二 P17-4左上圖 何順興:那你扣一扣還多少 何順興:我算算夠不夠給我哥 何順興:扣十二萬五嗎? 羅玉章:恩 何順興:那就是還十五萬五 羅玉章:對 何順興:對嗎 羅玉章:對 何順興:嗯沒問題夠 三 P17-3右下圖 何順興:三八 何順興:我朋友打跟我打差好多 何順興:他打說隨時 羅玉章:我另一個朋友那邊長的被收回去 何順興:我打幹就要拖 何順興:那還幾隻 羅玉章:不然我就借長的了 何順興:你算一算別丟臉就好了 何順興:嗯 四 P17-3左下圖 羅玉章:哥 羅玉章:我朋友他放朋友那 羅玉章:朋友沒接 何順興:拿回來 羅玉章:他正在聯絡 何順興:問幾點 何順興:我要幫你你也要早點不然等等 錢真的就要還 你了 羅玉章:我知道 何順興:你現在確定的多少 五 P17-3右上圖 羅玉章:您說玩具? 何順興:對 羅玉章:黑星的目前沒接 何順興:嗯然後 何順興:確定的 羅玉章:我朋友在聯絡他朋友 何順興:我朋友九點要進場子了 羅玉章:一把土的 何順興:你要確定有 六 P17-3左上圖 羅玉章:我盡量 羅玉章:讓您能別漏氣 何順興:五點半前確定時間 羅玉章:如果他願意等 羅玉章:明天確定的是870 羅玉章:M4 羅玉章:有的都能帶 羅玉章:我哥是一直跟我說等他回來 羅玉章:我知道您明天要外出 何順興:明天你就來拿錢回去就好了 七 P17-2右下圖 羅玉章:我哥跟我說如果現在打28萬過去 何順興:我明天晚上六點半的班機還要去桃園搭機 羅玉章:半夜m4 何順興:別半夜了 何順興:我要拿你東西要叫他打 何順興:我哥在原 何順興:我哥在不爽何順興:你懂我意思嗎? 八 P17-2左下圖 羅玉章:那您要不要連發的那種? 羅玉章:按住就都出去了 羅玉章:我找另外一個我國外的朋友 羅玉章:他能寄回來 何順興:有嗎 羅玉章:但要一個禮拜 何順興:那你叫他寄我這 何順興:那後面再說 羅玉章:最慢 九 P17-2右上圖 羅玉章:好的 羅玉章:他居然還要我先去找零食 羅玉章:我真搞不懂他在想什麼了 何順興:… 何順興:你朋友 何順興:要糖吃嗎? 羅玉章:阿漸 何順興:幹 十 P17-2左上圖 羅玉章:高級的精品 羅玉章:您要看嗎 何順興:好 何順興:什麼的 羅玉章:我看看有沒有蜘蛛 何順興:我先忙五點半再講 羅玉章:我看我能借多少錢拍給你 羅玉章:才不會又說唬爛何順興:好 十一 P17-1右下圖 羅玉章:哥 羅玉章:我有一個朋友那邊有把牛 羅玉章:我等等可以直接用錢跟他牽回來嗎? 何順興:又我在忙 羅玉章:但他要9點才下班 羅玉章:抱歉 何順興:我先忙 羅玉章:好的 十二 P17-1左下圖 羅玉章:我真的好傻眼 羅玉章:漸居然叫我去幫他找人拿糖果 何順興:老弟怎麼了 何順興:你別理他了得寸進尺 羅玉章:我在這找得要死 何順興:(通話08:10) 何順興:你不用再找他了 何順興:他太過分了 十三 P17-1右上圖 羅玉章:找誰 何順興:健 羅玉章:恩 何順興:他媽的過分 何順興:沒有他也不會有這件事 何順興:你跟他說我叫你來拿錢回去 羅玉章:好 何順興:說我翻臉了 何順興:老弟週遭沒有 羅玉章:恩恩 十四 P17-1左上圖 羅玉章:恩恩 何順興:我朋友說他替你打可以問你幾點來他再替你當 面打 何順興:週遭不到四一 羅玉章:我現在去 何順興:他打來 何順興:你來沒東西 何順興:他會替你打 何順興:我不信 【附表二】「阿漸」李輝鴻所使用「啊健」之帳號與何順興之LI NE對話紀錄1份(見警卷第17之4頁至第17之7頁)編號 內 容 一 P17-4左下圖 何順興:他有再打給我 何順興:我跟他說有東西我也要漲二十 李輝鴻:誰? 何順興:你朋友 何順興:因為我不爽 李輝鴻呵呵 何順興:笑什麼 何順興:我要睡了 李輝鴻:好 李輝鴻晚安 何順興:你也該睡了 何順興:我現在一肚子 二 P17-4右下圖 李輝鴻:只是這樣一天 李輝鴻:白忙活了 李輝鴻:用人不當 李輝鴻:我自找的 李輝鴻:不怪你 李輝鴻:那我後面精心準備的… 李輝鴻:也不要了? 何順興:我沒叫你湊 何順興:我從頭就說不做你生意 李輝鴻:我是說 李輝鴻:鐵 何順興:不用了 何順興:他有再打給 三 P17-5左上圖 何順興:那你找別人沒關係我不做了 何順興:幫你 李輝鴻:我脫不了手 何順興:幫到我被洗好幾次臉 何順興:對不起 何順興:我今天也說明不做回的 何順興:不給你做 李輝鴻:這個時間點比較累 何順興:兄弟不必為錢翻臉 李輝鴻:是沒錯 何順興:你能找其他人沒關係 李輝鴻:要就現金清楚 何順興:我沒辦法了 四 P17-5右上圖 李輝鴻:我就不要小朋友在幹那種不能保證的事情 何順興:多少 何順興:我不跟外人見面你也別說到我 何順興:而且現在四十五不做了 李輝鴻:我辦事你妥妥的 何順興:四十五不爽出了 何順興:我已經跟你說了 李輝鴻:災啦 李輝鴻:所以 李輝鴻:打算多少 何順興:八十 李輝鴻:市價沒意義 五 P17-5左下圖 李輝鴻:不是啦 李輝鴻:我也是知道你很愛面子 李輝鴻:這樣幫我忙還下你的臉 李輝鴻:被金主秤斤秤兩很不高興我知道 李輝鴻:所以我後面拖這麼 李輝鴻:就是要找可以讓你們買下來的不是帶上去看看 不給買的 李輝鴻:你覺得怎麼樣?? 何順興:不用講了我被丟臉丟到不能說 何順興:我不想要了 李輝鴻:面子也有版頭又好的 何順興:不用了別再玩我了 六 P17-5右下圖 何順興:然後呢 何順興:我叫他拿回去 李輝鴻:(未接來電) 李輝鴻:所以 李輝鴻:我爭取好了 何順興:不用了 何順興:我受夠了別聯絡了 何順興:錢我還你朋友 何順興:你們有辦法自己去搞 何順興:我愛莫能助 李輝鴻:不是啦 李輝鴻:我也是知道你很愛面子 七 P17-6左上圖 何順興:幹 何順興:有沒有 何順興:心倦 李輝鴻:沒顯示 李輝鴻:擬帳號給我 何順興:我加了 何順興:你沒同意 何順興:心倦 李輝鴻:現在還要不要 李輝鴻:(通話取消) 何順興:什麼是 李輝鴻:武裝弄好了 八 P17-6右上圖 何順興:這次沒做成以後也不用找我 何順興:(通話4:36) 李輝鴻:結結巴巴毛病一堆的 何順興:快點 李輝鴻:你上唯信 何順興:好 李輝鴻:敲我 何順興:有密 何順興:你沒回 李輝鴻:咖噌 何順興:你娘機掰 何順興:Z0000000000 九 P17-6左下圖 李輝鴻:換算頂多大四一的東西 李輝鴻:到底在怕啥小 何順興:大四一我換給你 李輝鴻:食品都感帶著丟了 李輝鴻:刑責也一樣差沒多少 何順興:(通話3:09) 何順興:馬上回我 何順興:要不要都沒差 李輝鴻:推了 李輝鴻:推了 何順興:這次沒做成以後也不用找我 十 P17-6右下圖 李輝鴻:我也是這樣跟他說 何順興:還是要他現金就好 李輝鴻:他上組是說第一趟會先帶1把p17 何順興:一把 何順興:那不用了 李輝鴻:我也覺得很搞 何順興:你以為人家很閒 何順興:在我家還怕 李輝鴻:我也跟我朋友說了 何順興:那就找別人去 何順興:我這裡沒有人這麼閒 李輝鴻:換算頂多大四一的東西 十一 P17-7左上圖 李輝鴻:阿掛你電話就是在通電話 李輝鴻:人家上組今天在你們台南出事 何順興:然後呢 李輝鴻:在汽車旅館被約出來好像被黑了 何順興:為什麼 何順興:哦 李輝鴻:黑吃黑 何順興:要就約我家裏面 何順興:我朋友說了 何順興:問你數量多少 李輝鴻:我也是這樣跟他說 何順興:還是要他現金就好 李輝鴻:他上組說第一趟會先帶1 十二 P17-7右上圖 何順興:你多少要給我賺 何順興:幹 何順興:是三小三接不讀 何順興:(通話取消) 何順興:不接算了 何順興:我跟朋友說不用了 李輝鴻:(通話取消) 何順興:不用了!我在幫你急!你自己不急 李輝鴻:我不急? 何順興:我沒賺沒差 李輝鴻:我在通話 十三 P17-7左下圖 何順興雞巴不接 李輝鴻:(通話1:42) 何順興:照片給我 何順興:人家確定 李輝鴻:我請他打回去倉庫叫人拍 何順興:你確定一下數量 何順興:如果超過現金就要白天 何順興:因為要去領錢 何順興:(通話無回應) 何順興:… 何順興:接我電話 十四 P17-7右下圖 李輝鴻:P-17 p19數把 你看消路如何 何順興:很好 何順興:拿來我三天銷完 李輝鴻:嗯 價呢 何順興:原或 李輝鴻:原 李輝鴻:(未接來電) 李輝鴻:你打我FT 何順興:我看 何順興:我不用那個 【附表三】被告羅玉章所庭呈其與何順興所使用「心倦」帳號之 對話紀錄1份(見偵卷第111頁至第161頁、第211頁)編號 內 容 一 P111 108年6月25日 羅玉章:(對方已拒絕通話) 何順興:不用打明天回去 何順興:見面把你七萬拿走 羅玉章:你總數拿萬 羅玉章:拿45萬 何順興:我只拿七萬 羅玉章:你還7萬? 何順興:拿不拿 何順興:不拿我封鎖了 羅玉章:其他的部分呢? 二 P113 何順興:不關我事 何順興:一句話拿不拿 羅玉章:其他在哪 何順興:不拿嗎 何順興:那再見封了 羅玉章:我問你其他在哪 何順興:明晚十點在火車站 羅玉章:你想要有人去你家放炸彈嗎 何順興:就這樣別再打了 羅玉章:幹你娘勒 三 P115 何順興:要拿不拿 羅玉章:不是說用匯的? 何順興:不用 羅玉章:你又想搞花樣ˇ 何順興:見面說清楚 何順興:你別帶有的沒的 何順興:進有辦法怎樣你 羅玉章:說清楚現在就能說清楚了 何順興:明天晚上十點 四 P117 何順興:不然地方你約 何順興:明晚才回南部 羅玉章:我管你現在就給我還來 何順興:臨時約也行 何順興:換你不敢嗎? 羅玉章:匯過來 羅玉章:其他的錢在誰哪 何順興:明晚十點羅玉章:在金主那邊嗎? 何順興:一切清楚 羅玉章:在金主那邊嗎? 五 P119 羅玉章:只要告訴我是不是 何順興:其他別囉嗦 羅玉章:是的話我等等聯絡他 何順興:明晚我先關了 羅玉章:他拿了多少 何順興:掰 羅玉章:你還是要幫他? 羅玉章:我還是去找國駒問看看是不是有你這個弟弟 羅玉章:順便問看看怎麼弟弟會做這種垃圾事 六 P121 羅玉章:你拿我錢不說清楚 何順興:不想拿錢就再多說點! 羅玉章:我就只能找你討 羅玉章:我相信國駒兄他會幫你還這45萬的 羅玉章:我麻煩黑狗兄來走走 羅玉章:我等等去找黑狗兄 羅玉章:還是我找54他們那群人也湊合湊合 七 P123 羅玉章:你只要把剩下的錢跑去哪說清楚 羅玉章:你還你拿的 羅玉章:剩下的部分我會自己跟他們追討 羅玉章:是被金主他們平分了嗎 羅玉章:還是怎樣 羅玉章:如果是他們黑了 羅玉章:我就讓他們拿更多出來賠 何順興:我問你要不要錢 羅玉章:我問你是不是 何順興:要錢明天說 八 P125 羅玉章:要還今天還 何順興:要不要拿 何順興:我不在 羅玉章:不然晚點我找國駒要 何順興:你去找吧! 羅玉章:你可以先打給他跟他說一聲 羅玉章:他不還我就斷他手腳 何順興:哦快去我又不認識他 九 P127 羅玉章:我等等先去看看唄 何順興:看有人嗎 羅玉章:晚點看怎樣拍給你 何順興:你不要錢再說 羅玉章:在說? 羅玉章:說啥 羅玉章:我從頭到尾都只叫你45萬還我 何順興:都跟你說我明天晚上回去 羅玉章:我卡槍砲已經夠衰了 十 P129 何順興十點 羅玉章:你跑去哪 何順興:我火車 羅玉章:我現在直接去找你不就好了 何順興:坐火車回去 何順興:我在人家這 羅玉章:昨天你不是說開車 何順興:車子租的 羅玉章:又要綁其他人? 何順興全省能還 何順興:你又開始了嗎? 十一 P131 羅玉章耖你媽 何順興:好了 羅玉章:原來是吃聲的 羅玉章:好喔 何順興:要錢 羅玉章:還好我有你身分證上的地址 何順興:明天晚上來 羅玉章:不知道去那能找到誰 何順興:不要就算 何順興:你去啊 十二 P133 羅玉章:你還不還我? 何順興:見面再說 何順興:電話裡一直說 羅玉章:金主他要我們互咬 何順興:說個屁 羅玉章:你看不出來嗎? 何順興:你是聽不懂我意思嗎? 羅玉章:有何關係 羅玉章:反正你有要還 何順興:見面說明晚 羅玉章:我OK 十三 P135 羅玉章:阿漸是沒救了 何順興:我拿你錢不會發財 何順興:你一直說是我 羅玉章:人家已經準備處理掉他了 何順興:我都說見面說了 何順興:你還聽不懂 羅玉章:因為我錢拿給你當然找你 何順興:明晚見面 羅玉章:幾點? 十四 P137 羅玉章:好唄 何順興:明晚見 羅玉章:我在信你一次 何順興:一切清楚 羅玉章:如果你又豪洨 何順興:是我再信你一次 羅玉章:信我? 何順興:我在找啊漸 何順興:找他出來 羅玉章:拜託被設局的人是我耶 十五 P139 何順興:我要他 羅玉章:昨天他也傳你傳給他的對話紀錄給我 何順興:他王八蛋 羅玉章:我說他不對了嗎 何順興:他畜生 羅玉章:事實東西都他私下提供的了 何順興:見面就知道了 羅玉章:不然我哪生的出來 何順興:你用不用 十六 P141 羅玉章:用什麼? 何順興:只要証明出來 何順興:是誰用不用那個人 羅玉章:恩哼? 何順興:明晚見 何順興:我快到前打給你 羅玉章:我沒那麼閒 用男人幹嘛 羅玉章:我只用女的 何順興:你電話也去換一下 羅玉章:不用換個 十七 P143 何順興:明晚見 何順興:先這樣 羅玉章:剩下的錢在誰那先跟我說一下唄 羅玉章:還是說金主知道? 何順興:見面說清楚 何順興:明天見 羅玉章:(上傳某人間的對話紀錄) 何順興:你是不是要一直講下去 羅玉章:你看 十八 P145 羅玉章:我也有在問金主事情 羅玉章:金主也有教我怎麼做 羅玉章:很黑暗 何順興:你為真的是 何順興:算了 羅玉章:明天 羅玉章:我等你 十九 P147 何順興:嗯 108年6月26日 羅玉章:ㄟㄟ 羅玉章何順興 羅玉章:你說你那份拿多少錢? 羅玉章:(上傳某人帳號截圖) 羅玉章:代號808 羅玉章:先匯給我 二十 P149 羅玉章:要講清楚在出來講 羅玉章:人勒 何順興:北部身上沒這麼多回去再拿 何順興:你再連名帶姓叫看看 羅玉章:你看目前有多少 羅玉章:先匯還我 何順興:我身上只有一萬 羅玉章:好讓我跟人家有辦法講 羅玉章:不然人家跟本不聽 何順興:我只有一萬 二一 P151 羅玉章:我帳號給你了 羅玉章:有多少先匯多少 何順興:我先忙完再去用 何順興:三點前 羅玉章:嗯 何順興:再跟你說一次別連名帶姓 羅玉章:又沒有關係 羅玉章:現在就連李輝鴻那個畜牲我也會這樣和他說話 羅玉章:反正我等你還我錢我要趕快還給人家 二二 P153 羅玉章:我都受了這麼嚴重的傷害了還把我的錢拿走要 我怎麼跟人交代? 羅玉章:對了 羅玉章:還有你的全名是金主隊長跟我說的 不然我也記 不住何順興:還金主隊長 羅玉章:對呀 何順興:你自己要猜就去猜 羅玉章:我有加他的LINE喲 何順興:你要把不相干的說進來我沒差 二三 P155 何順興:我要忙你不讓我忙 何順興:你自己拖時間 羅玉章:趕快把錢還我吧 羅玉章:等你嘿 羅玉章:不相干? 羅玉章:我說的都是同一件事情唷 羅玉章:誰在說不相干的 羅玉章:整件事情都是由你們三人聯合起來設局弄我的 何順興:你要再這樣說 羅玉章:哪裡不相干 二四 P157 何順興:就說就全部別處理 何順興:你再說 羅玉章:是喔 羅玉章:全部別處理? 羅玉章:那我先去找檢查官檢舉 何順興:你要亂再亂 羅玉章:看是誰比較嚴重 何順興:我工作別做 羅玉章:媽的想升官用這種方法 羅玉章:我自己現在也沒工作能做阿 羅玉章:公殺小 二五 P159 何順興:好你說這樣就別聯絡了 操你媽的好話講不聽 何順興:幹 羅玉章:幹 羅玉章:好阿 羅玉章:你就是不還錢 羅玉章:我找人出來處理這件事情 羅玉章:自己承擔後果 何順興:去快去 何順興:講不聽 羅玉章:子彈上指紋只有你和李輝鴻 二六 P161 羅玉章:你就是不還錢 羅玉章:我找人出來處理這件事情 羅玉章:自己承擔後果 何順興:去快去 何順興:講不聽 羅玉章:子彈上指紋只有你和李輝鴻 羅玉章:我可沒碰過子彈 羅玉章:事情一定會只有你們 (訊息已傳送,但被對方拒收) 何順興:拒收? (訊息已傳送,但被對方拒收) 二七 P211 羅玉章哈哈哈 羅玉章:是你說我賣你子彈ㄟ 羅玉章:我都是說阿漸 何順興:子彈是造你筆錄說的 羅玉章:你放心唄 羅玉章:我做筆錄前 羅玉章:他都已經打好你的供詞了 何順興:我都沒作到 何順興:我連問都沒問 【附表四】被告羅玉章所庭呈其與「金主」之對話紀錄1份(見 偵卷第163頁至第169頁)
編號 內 容 一 P163 108年6月24日 羅玉章:嗨,金主 羅玉章:在嗎? 金 主:(未接來電) 金 主:請說 羅玉章:有個麻煩想請您幫忙 羅玉章:能幫我聯絡那位謝什麼興的請他把錢還給我 嗎? 金 主:你借給他的嗎 金 主:(通話2:30) 羅玉章:金主! 羅玉章:阿漸打來說我咬他的事情耶 金 主:狗屁不通 金 主:不可能 羅玉章:真的阿 金 主:你亂猜的,請放心 羅玉章:而且他還說他有問是不是要黑我 金 主:不用理他 羅玉章:(上傳羅玉章李輝鴻之對話) 〔內容如下: 李輝鴻:自導自演還敢賴我 李輝鴻:還說槍是我的 羅玉章:就看我們怎麼玩吧 羅玉章:槍本來就是你的阿 羅玉章:子彈也是 羅玉章:不然驗指紋呀 羅玉章:看誰摸過 李輝鴻:放心我有證明我從頭到尾都沒有離開過同一個 地方有錄影證明 羅玉章:我都沒碰過所以我不知道 李輝鴻:好啊〕 羅玉章:子彈明明就他自己拿出來交易的還收錢了還掰 說沒有 羅玉章:那時後我就先拿給何順興17萬了 羅玉章:他拿五千給阿漸說零用錢 羅玉章:後面叫我上去拿錢 金 主:阿漸的名字調查一下 二 P165 羅玉章:(上傳李輝鴻身分證照片) 羅玉章:第二趟上去也拿了19萬給他 羅玉章:最後一趟我還拿了7萬給他 羅玉章:扣除他叫我買槍先付給人的兩萬 羅玉章:總共明明就45萬了 羅玉章:前面還有一筆八萬的沒算的 羅玉章:金主麻煩您幫忙請何順興還我這筆錢好嗎 羅玉章:不然這錢我跟朋友借來週轉的現在又都不見我 真的會想不開 金 主:了 羅玉章:金主您有聯絡到何順興了嗎? 羅玉章:他還是依舊不回覆我捏 羅玉章:我想我還是請律師來幫忙好了 羅玉章:我這樣被交就很委屈了連45萬元都要拗走一毛 都不還我!跟本要置我於死 金 主:我也聯絡不到 金 主:不理我 羅玉章:阿漸還想在叫我拿16萬出來借他 羅玉章:說能幫我解套 羅玉章:打來說我借他就幫我 羅玉章:結果還是裝肖維 金 主:別中計 金 主:嗯嗯 三 P167 108年6月26日 羅玉章:(上傳羅玉章何順興的對話) 〔內容如下: 何順興:好你說這樣就別聯絡了 操你媽的好話講不聽 何順興:幹 羅玉章:幹 羅玉章:好阿 羅玉章:你就是不還錢 羅玉章:我找人出來處理這件事情 羅玉章:自己承擔後果 何順興:去快去 何順興:講不聽 羅玉章:子彈上指紋只有你和李輝鴻 羅玉章:你就是不還錢 羅玉章:我找人出來處理這件事情 羅玉章:自己承擔後果 何順興:去快去 何順興:講不聽 羅玉章:子彈上指紋只有你和李輝鴻 羅玉章:我可沒碰過子彈 羅玉章:事情一定會只有你們 (訊息已傳送,但被對方拒收) 何順興:拒收? (訊息已傳送,但被對方拒收)〕 羅玉章:金主大大麻煩聯絡一下他叫他把錢還我 羅玉章:錢我跟人家借的人家現在一直要我還錢了 羅玉章:他又給我拒收 四 P169 羅玉章:(上傳羅玉章李輝鴻之對話) 〔內容如下: 李輝鴻:(語音留言8秒) 李輝鴻:好,繼續繼續啊,我每天我GLK我就買吧 李輝鴻:(語音留言16秒) 李輝鴻:更何況根本沒有纏著一條,真的沒有借條,你 繼續厚顏無恥一點啊,但誰高,誰要給我的服 務器上的話,我來搞你。你只要找到人。 羅玉章:我說的都是事實 羅玉章:跟本沒演阿 羅玉章:不相信你自己看對話紀錄好嗎 李輝鴻:(語音留言21秒) 李輝鴻:(語音留言8秒) 李輝鴻呵呵,那一句還想私吞自私鬼。 羅玉章:你是說你私吞? 羅玉章:別在想私吞了 羅玉章:賣人還要拗人的錢 羅玉章:還在說這些 羅玉章:你果然沒臉皮 羅玉章:無恥到了一個境界 羅玉章可憐羅玉章:真替你父母擔心〕 羅玉章:金主李輝鴻何順興都把我黑名單了…這是不 願意還我錢就對了的意思嗎? 羅玉章:可以麻煩你轉達給他們請趕快跟我聯絡!別等 到事情無法收拾 羅玉章:昨天何順興有說他的部分只拿7萬 羅玉章:剩下的麻煩請還給我好嗎? 羅玉章:那些錢是我跟人借來的…人家已經在跟我追討 了 羅玉章:隊長 他們兩個都把我黑名單了 我現在只能向 你求救了 108年6月27日 羅玉章何順興李輝鴻都把我黑單捏 羅玉章:很堅持不還我45萬就對了? 羅玉章:我現在去找律師好了 108年6月28日 羅玉章:金主 羅玉章:你那邊的地址是哪裡呀 羅玉章:我忘記了 金 主:(通話1:52) 108年7月2日 羅玉章:金主您有與他們兩位連絡上嗎? 【附表五】被告辯護人庭呈108年6月24日至108年6月26日之被告與李輝鴻LINE對話截圖之對話內容(見訴字卷第231頁至第239頁):
編號 內 容 一 P231 108年6月24日 羅玉章:你人在哪啦 羅玉章耖你媽羅玉章:害我害不夠 李輝鴻:你不煩我煩 李輝鴻:害你啥 羅玉章:林北一定跟你配啦 李輝鴻白癡 羅玉章耖機掰 羅玉章:你他馬的槍砲彈藥還有錢 李輝鴻:自己貪想撇下我 二 P232 李輝鴻:還敢賴我 李輝鴻:先檢討自己吧 羅玉章:你不還錢你就準備自己承擔所有後果吧 李輝鴻:自以為 李輝鴻:我承擔什麼 羅玉章:隊長也叫我指證你 李輝鴻:東西不是我的不經我手也沒拿到錢 羅玉章:他說會陪同出庭 李輝鴻:好啊 羅玉章:指證你 李輝鴻:請 羅玉章:你自己小心 李輝鴻:指吧 羅玉章:昨天還是他教如何做筆錄的 羅玉章:你真的小心了你 李輝鴻:空口無憑 羅玉章:全部都指你 李輝鴻:不是說我跟他串通怎麼他還會教你 三 P234 李輝鴻:自己想脫身把東西都推給我 李輝鴻:就老實講 羅玉章:就連屋主也是賣子彈的五千元給你當零用錢 李輝鴻:幹 羅玉章:唉 羅玉章:錢交給怎麼會是我賣呢 李輝鴻:抱歉關於五仟塊是他賣電動車要分給我的 四 P235 李輝鴻:我的動態圈上面有 羅玉章:如果是我賣 我何必又拿錢給他呢 李輝鴻:你可以看一下日期 羅玉章:奇怪了 羅玉章:唉 李輝鴻:我也有對話 羅玉章:好啦好啦 羅玉章:我們大家都有同樣的對話紀錄 五 P236 李輝鴻:你拿給他錢關我什麼? 李輝鴻:對啊 羅玉章:請你自己看清楚 李輝鴻:拿還該個屁 李輝鴻:等法院傳吧 羅玉章:你們在談分贓我有說啥 六 P237 羅玉章:到時候全部人找我 羅玉章:我把所有事情都說出來 羅玉章:是你安排設局的 羅玉章:看大家怎麼想 羅玉章:你這個之前就交人的垃圾 李輝鴻:不要再扯了我只看見7萬之後就沒有參與到你之 後所有的事情了 羅玉章:切記警方是沒辦法24小時都在你身邊的 李輝鴻:隨便 李輝鴻:你再繼續演 七 P238 108年6月26日 羅玉章:你到底在說什麼沒賺到? 羅玉章:你不是和他們聯合起來賣我的嗎? 羅玉章:你沒賺到應該跟他們討才對不是跟我討阿 羅玉章:我全都照你說的做了 羅玉章:也被抓了 羅玉章:你還要怎樣? 羅玉章:我現在就只想把我朋友的錢拿回來 羅玉章:還我朋友 羅玉章:45萬現金 八 P239 羅玉章:如果不還。也不用多說什麼! 羅玉章:垃圾成你這樣的才沒幾個吧 羅玉章:ㄟㄟ何順興說你那也有分到錢捏 羅玉章:你怎麼還說你沒有賺? 羅玉章:把你分到的部分拿出來還 羅玉章:不然你全台灣都不用住了 羅玉章李輝鴻 【附表六】本院勘驗被告108年6月23日之偵查訊問光碟(見訴字卷第87頁)
編號 光碟時間 內 容 一 33:49~34:27 (阿漸把搶交給你時,你有無看到裡面有多少搶彈?)我有打開袋子有看一把槍,但我沒看到子彈。 檢察官:阿漸把槍交給你的時候,你有沒有看 到,看裡面,有幾支槍幾發子彈?有沒 有看過?有沒有去算過? 被 告:當時我就稍微從袋子那。 檢察官:打開袋子看一下? 被 告:盒子隙縫那邊看一下,就一把槍。 檢察官:子彈內? 被 告:子彈我那時候在那個盒子裡面,我沒 有看到槍,就沒有看到那個子彈啦。 檢察官:我有打開袋子看,確認裡面有一把槍 就對了? 被 告:有看到那把槍,但是就是沒有說看到那 些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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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