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9年度,233號
TNDM,109,交訴,233,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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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訴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翰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交訴
字第23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翰農本件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 審結,並定期宣判,惟因被告與告訴人黃姿碧調解成立,並 約定分期給付賠償,且本案中有過失傷害部分屬於告訴乃論 之罪,不得貿然結案,因此,認為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 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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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