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123號
TPDA,110,簡,123,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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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23號
原 告 孫藝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間集會遊行法事
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
費,應予補繳。
二、另原告起訴時,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
9條第1項規定,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請原告提出
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俾利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
第1項規定,將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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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