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526號
TPDV,99,重訴,526,20210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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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陳光東


被 上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財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2月8日裁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 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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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