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謝蘇月霞(即謝金龍之繼承人)
謝坤廷(即謝金龍之繼承人)
謝宗廷(即謝金龍之繼承人)
謝侑真(即謝金龍之繼承人)
謝明純(即謝金龍之繼承人)
上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馨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2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