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謝蘇月霞(即謝金龍之繼承人)
謝坤廷(即謝金龍之繼承人)
謝宗廷(即謝金龍之繼承人)
謝侑真(即謝金龍之繼承人)
謝明純(即謝金龍之繼承人)
聲請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屆滿(期間之末 日110年2月12日,及2月13日、14日、15日、16日均逢春節 年假,順延至17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