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張吉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2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6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 0 1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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