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蘇文福
蘇文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丞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6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