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515號
TPDV,110,除,515,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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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羅政雄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康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0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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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