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
訴訟代理人 朱晏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9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5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江朝國 元大商業銀行營業部 109年3月5日 66,600元 Y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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